家族信托简史(三):成败经历与发展路径

王宝强婚变后,传其借钱打官司要求分割财产的行为收获了不少眼泪和同情。但同情过后,网上就有声音出现:何不试试用家族信托?与王宝强面对困扰不同,传媒大亨默多克被公认是家族信托的受益者。在接受了与第二任妻子离异的教训后,在迎娶邓文迪之前,默多克将自己主要资产尤其是新闻集团的股权打包进入了家族信托。所以当两人婚变时,邓迪文仅分得了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基金受益人,默多克本人依然坐拥超过百亿资产。

家族信托的成与败

我们先来看一个成功的案例。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

而香港巨星梅艳芳家族信托看起来就不是那么顺利了。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确保母亲能安享晚年,梅艳芳去世时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按照梅艳芳的意愿,其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但梅艳芳去世后数年来,其母多次针对信托公司提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解除信托而直接支配巨额遗产,进而发生高额的律师费。信托公司拨付律师费后,表示信托财产已经无力支付梅母的养老院租金,梅母穷困潦倒被逐出养老院,梅艳芳设立信托的初衷还是没能达成。许多人将此作为“家族信托之殇”。

本案固然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但其根本原因并非家族信托本身造成的,而错在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托保护机制。

发展家族信托的困境

当前中国家族信托正处于“跑马圈地”的发展阶段,但这一高端财富管理的“舶来品”正在经历的本土化进程也不无困境。

一是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二是税收制度制约财富传承。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的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我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此外,一些监管细则也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的外逃和流失,并最终无益于信托业的转型创新、家族信托业务拓展以及对资本外流的阻滞。

打造家族信托“中国蓝图”的路径选择

完善法律法规,为家族信托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一是要完善《信托法》,明确家族信托的性质和地位。此外,还要为股权信托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环境。目前,新《公司法》已经修改了股权登记的有关规则,为股权纳入家族信托扫清了法律障碍。二是要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在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家族信托效力无法保证,这成为阻碍家族信托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也特别值得关注。三是要完善税法的空白,明确房产信托的非交易过户性质,避免设立环节和收益环节的双重征税。据统计,我国富豪们70%的资产都集中在房地产上,而实践中房产必须以交易过户的形式置入信托,在许多城市,契税、营业税加上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收最高甚至可能达到20%,较高的税负成为家族信托发展的桎梏。四是要建立委托人隐私保护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对财产情况进行公示,这就违背了部分委托人希望财产保密的目的。因此,酌情考虑,应适度放宽财产公示的标准,建立兼顾保密性的财产公示制度。

可以说,随着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就能实现真正的蓝海。

延伸阅读:

家族信托简史(二):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及中外差异

家族信托简史(一):家族信托的起源、发展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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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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