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简史(二):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及中外差异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皇冠上的宝石”,家族信托更是各种信托类型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信托制度安排。然而在我国,这一传统而又不乏创新思维的信托业务发展得并不顺利,今天就来说说国内的家族信托。

骤增的财富需要传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富裕阶层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目前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中,有超过70%的富豪年龄都在50岁以上,而拥有大部分财富的大多是50-60年代跟随中国发展起家的企业主、炒房炒股者、企业高管等“富一代”。在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期后,这些“富一代”要考虑的不仅是通过各种投资方式使财富持续增值,更为重要的是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种需求尤为强烈。

中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在未来5到10年内,将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传承问题。根据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的研究,有70%的家族不能够顺利地将财富传承至第二代,超过80%无法传承至第三代,只有3%的家族企业到第四代还在经营。同样的,在香港、台湾、新加坡,至少控制了一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家族总共有250个,根据对这250个家族跟踪的数据显示,在他们交接班的五年之内,企业的价值滑坡幅度达60%。随着中国财富的迅速积累,市场对资产的传承与保全需求突显得尤为迫切。

家族信托的破冰之旅

2012年9月,一位年过40岁的深圳企业家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家族信托计划,这是平安信托在国内发行的第一单家族信托,由此拉开了家族信托在中国本土化发展的序幕。在这份量身定制的家族信托产品中,该企业家将5000万放进信托,合同期为50年。根据约定,这位企业家(即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该企业家可以通过指定继承人为收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执行。在产品的存续期间,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来作调整。

继平安信托之后,家族信托在私人银行领域也实现了“破冰”。2013年7月11日,招行银行在深圳宣布成立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家族信托。该信托为单一定制信托,资产门槛也为5000万,合同期限为30至50年,是不可撤销的信托,招行则在其中承担财务顾问与托管角色。

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家族信托俨然成为国内高净值人群和理财机构追捧的宠儿,越来越多的理财机构开始关注这一领域,试图在未来的高端财富管理中分得一杯羹。

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撑

首先,《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对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其次,《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最后,《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中外家族信托的差异

国外的信托已经过700多年的发展。在国外,富裕家族都会把财富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管理;家族企业注重法律架构的设计,以实现特定的信托目的;家族信托提供的服务从委托人角度出发。目前国内信托从概念到理解到应用都跟国外都有很大的差别。国外对家族信托的运用,更多是基于法律工具的选择,但在国内多年来传统上很多是结合信托的产品的概念,这些产品本身来自于一个融资需要,是为解决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带有强烈的投资需求。

与多数发达国家和离岸司法辖区相比,我国的信托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业务模式却较为单一。国内《信托法》在2001年实施,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施行。截至2014年底信托资产规模已达到14.01万亿元;但目前存在较大的误区,把家族信托当成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从项目融资方角度出发。在国外,家族信托就是家族财富管理的一个工具,在国内由于长期以来,家族信托被赋予一种复杂的身份,包括实践当中,很多客户仍然对产品的收益率等有很高的期望,甚至对家族信托的收费方式都需要有一个重新去适应的过程。因为家族信托跟传统产品的收费模式不同,是需要单独支付费用的,应该说还有一个客户教育的过程。

目前国内投资者已经习惯于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虽然我们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以及高净值的人群已经有资产配置的意识,虽然投资的眼光已经更开放,但是我们很多的高净值客户,还是对固定收益产品有基本的需求,相对而言对固定收益产品的需求量更大。

但大家已经意识到财富的保护和传承本身变得比过去的保值和增值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可以确信的是家族信托在中国是一片有待开发的蓝海。

延伸阅读:家族信托简史(一):家族信托的起源、发展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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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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