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对于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业态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力量,私募基金与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取得了飞速发展,另一方面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而缺乏相应的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金融的从业者需要面对不确定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面对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
值得称赞的是,2014年,中国证监会对于新金融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在相关规范政策、监管规则方面,以开明的姿态,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并为新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指明了监管的方向。
一、为私募基金“正名”,引入契约制私募基金
1、基金业协会为私募机构“发牌”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确立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的原则。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同时,《监管办法》还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取得的登记证书明确记载为“金融机构”.这一界定,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了基础。
2、放行契约制私募基金
《监管办法》明确放行了契约制私募基金,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扩展到股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二、私募股权众筹新规即将发布
为了规范股权众筹的发展,2014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
虽然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仅仅是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但从中国证监会喜欢以“协会”名义先发布有关文件征求社会反馈,并最终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来看,并不排除证监会依据该征求意见稿出台正式的部门规章。这一点,从基金业协会先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然后证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路径,就可以看出。
该《管理办法》最为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在于确立了互联网上股权募集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该办法,股权众筹的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如果该管理办法最终获得通过并正式颁布,甚至被证监会采纳并颁布部门规章,则必将对我国非法集资法律体系的外延合理界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管理办法》还拟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证监会监管,确定了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2014年即将过去,金融行业改革变革的序幕刚刚拉开。监管部门在2014所展现出的开明姿态,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金融行业的创新之路必将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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