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近期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直言证券经营机构可开展直接股权众筹业务,为券商参与股权众筹指出了方向。券商参与股权众筹利好股权众筹行业,也可能直接改变股权众筹行业的格局。
一、券商参与众筹的可行性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创性地以“实名注册”界定了互联网投资者的“特定”性,明确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罪与非罪的界限。《征求意见稿》同时参照了《私募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参与众筹投资者的适当性作出了要求。作为股权众筹的实施载体,股权众筹平台是《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明确“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并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从平台备案、准入、职责等方面对股权众筹平台作出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这无疑为券商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希望券商这支正规军参与并引导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愿景。
二、券商参与众筹的优势
以券商为主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的直接融资中介,在股权众筹业务领域具有先天的经验与优势。就券商而言,其广泛而多元的项目来源为其开展众筹业务奠定了稳定的项目来源。股权众筹对于团队成员的运营能力、投融资专业经验有较高的要求,而券商的投行部门、企业融资等部门恰恰具备了该类专业人员。在众筹项目前期审核及风险控制方面,券商严格的内控制度、流程管控正是目前股权众筹平台所欠缺的。比起传统私募、风投机构转型做股权众筹,券商进入股权众筹行业的更大优势在于其已掌握的大量项目资源与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与从零起步、缺少大型机构嵌入的平台需要积累成功项目、积攒投资人群体不同,券商可以将线下已经积累的大量的项目及客户资源直接移植到平台上,这可能造就券商自建平台弗一上线即大热的情形。
券商股权众筹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对优良公司的发现功能。通过平台上线的募资项目众多,不乏资质优良、具备在未来IPO可能的公司,股权众筹平台可视为pre-IPO公司的孵化器,省却了投行经理的漫天搜罗好项目的烦恼,提高IPO成功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成本。
三、券商众筹堪比小型IPO
1、募资规模可观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于单一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万元,按一个众筹项目合计50个投资人(有限公司)计算,成功做一单众筹项目将可能为企业筹集到数千万元的资金。如果按一个众筹项目合计200个投资人(股份公司)计算,则一个众筹项目将可能为企业筹集到上亿元的资金。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权众筹的募资数额完全堪比一个小型IPO项目,并且由于无需证监会的核准,募集资金效率明显高于IPO.
而如果券商通过将众筹方法与资管计划等金融工具结合,甚至可以在募资规模方面取得更大突破。
2、募集方法网络化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列明:“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同时该办法的第九条明文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上述原则说明了监管层面已经认可了网上实名注册用户为“特定”投资者,面向实名注册用户的募集行为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意味着,股权众筹虽然名为“私募”,但却具有了公开发行的实质。加之券商的信用与社会影响力,这个意义上讲,券商参与的私募股权众筹,具有了类似于IPO的发行机制。
证券公司加入股权众筹行业,一方面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沪深两市的IPO及新三板募资体系之外,给融资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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