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联网哈哈榜4:十大法律热点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互联网公司的体量越来越大,其中的法律热点也越来越多,2014年更是精彩纷呈。刘兴亮统计完2014年的“十大法律热点”之后发现,这十个法律热点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涉及版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信息安全等。

1、《追气球的熊孩子》

简介:19岁少年NIKO EDWARDS于11月29日在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微信文中,用图文并茂的方式阐述了他与伙伴在今年9月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并把航拍照片和经历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题撰文发布上网。优酷网主动与NIKO磋商拍摄短片的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合作。之后,优酷网发布了为陌陌软件公司制作的广告片,标题就为“追气球的熊孩子”。NIKO认为,该广告片不仅与其之前发布的文章重名,还使用了他和几个朋友利用气球、照相机、GPS等装置为地球拍照的素材和创意,剽窃了他的版权。

对此,优酷公司回应称,他们拍摄的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存在三点问题:视频标题与NIKO的文章重名,故事脉络与NIKO的经历有类似地方,其中地球的图片与NIKO发布的图片重合度较高。鉴于此,优酷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和尊重,公开表示歉意,已撤下此视频。

点评:法律专家们主要从三点对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是否侵权发表看法,首先,“追气球的熊孩子”标题是否构成作品?其次,优酷拍摄的短片中使用的截图照片,NIKO是否享有版权?第三,创意应该如何受到保护?认为在法律范畴内尚不能认定为侵权,但刘兴亮认为此事件折射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我们应该动态地看待作品和著作权。

2、“双十一”商标

简介:10月30日,网络上流传了一份盖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公章的《通告函》,这份《通告函》要求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广告部门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促销广告,并指出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媒体使用“双十一”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随后,京东对此回应,称“双十一”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实在是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苏宁回应称其对互联网各种不正常的竞争行为早有预案。国美在线亦称,商标有归属,市场无边界。

点评:商标在商业中是一项出奇制胜的武器,有时其杀伤力和对战局的扭转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但商标权的行使不能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阻止其他人的合理使用。“双十一”从2009年经阿里推出以来至今,已经成为从网上延伸到网下的购物狂欢代名词,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预见,商标必须要具有的显著性、可区分性的特质将越来越不明显。不论将来“双十一”商标怎样,阿里对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贡献都会被人们铭记。

3、天价快播罚单

简介:2014年5月,“快播”播放器因涉嫌多次严重盗版侵权,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被处以2.6亿元巨额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经查实的证据表明其存在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故意;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快播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期限结束后,仍在实施侵权行为。快播公司未经许可传播的影视剧、综艺类作品共24部,将近1000集。经查,依法认定本案中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结合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依法对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点评:任何人不能偏离技术中立原则,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对权利人、对文化产业、对创新环境,对国家的战略都是极大的破坏。无论是下载工具还是其他技术手段都不能滥用,不能作为侵权违法的挡箭牌,不能推脱责任,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避风港”。

4、小米手机印度遭禁

简介:12月11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颁布禁令,小米侵犯了爱立信的专利,禁止小米公司在印度销售和进口手机,12月16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暂时解除了对小米手机的禁令,称,小米手机每台需预缴100卢比于法院提存前提下,可继续向印度进口基于高通芯片的手机,解禁期限至2015年1月8日。

点评:如今,对于发展势头迅猛的国产手机,专利必将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除了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库,在海内外大量申请各种基础专利、外围专利,构建自己的保护网,还要与专利拥有者加强合作,进行沟通和授权谈判,或通过收购等方式予以补强。

简介:6月24日,搜狐以“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索赔1100万元。6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称,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之前,国家版权局就收到了传统媒体对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投诉,目前已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对于《广州日报》早前对今日头条提起的著作权诉讼,双方以签署合作协议而和解。

点评:无可否认,“今日头条”在传播技术、传播能力上的确有独到之处,但其不属于纸媒,对于“今日头条”在其微博、微信和APP推送并展示内容的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未经授权推送并展示第三方新闻内容,违背了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法原理。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利用技术的行为不等同与技术本身,不能逃避法律的规制。

6、聚美优品在美遭集体诉讼

简介:聚美优品因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向公共投资者散布虚假、误导性声明和/或未披露重要信息而遭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调查,Milberg LLP律所代表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9日(集体诉讼期)购买过聚美优品ADS(美国存托股票)的投资者在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对聚美优品发起集体诉讼。另一家律所The RosenLaw Firm也已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

点评:数据造假、虚假声明和业务疲软等问题一直是笼罩在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资本市场不是那么好混的。

7、携程涉“泄密门”

简介:个人用户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东方航空的机票,因为个人信息遭泄露,被骗。由此引发了携程网络安全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泄漏个人信息的网络热议。

点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在网络世界几乎成了透明人。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经常会遭到各种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不胜其烦之余,不免要问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为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再发生?这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有关。比如,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当个人信息从某个网站流出后,如何判定网站的失当行为并对此作出相应处罚?一系列关键问题都有待于健全的法律机制来解决。

8、视频网站无法容忍的广告过滤器

简介:爱奇艺因乐视开发的“飞视电视浏览器”尽数屏蔽其广告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100万元;爱奇艺因极客公司通过“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其视频广告起诉,一审获赔40万元;优酷网因金山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其页面广告而起诉,索赔500万,终审获赔30万元。

点评:网络视频合法且适当的投放广告,正如法院的判决所述,该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通过工具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直接干预了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9、史上最贵网络文学侵权判决

简介:5月26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永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幻想纵横赔偿玄霆娱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10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目前法院对单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点评:通常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但本案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反映了目前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标准和力度,起到了相当强的指引和威慑作用。

10、中国游戏成为侵权盗版重灾区

简介: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网易公司是电子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的权利人,因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手游《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的游戏界面、游戏规则、游戏标识相似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2014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游易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33万。

12月8日千橡网景公司因改编《盗墓笔记》移动端游戏超出授权范围,赔偿作者“南派三叔” 12.4万余元。

点评:近两年,中国手游市场蒸蒸日上,在快速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抄袭、借鉴、换皮等侵权也日益严重。反观侵权判决数额,与侵权者所获利益相比,侵权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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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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