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日无理由退货”保驾网购族)
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在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一并退回。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期限,是以消费者收到订单包裹的时间开始计算。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后的《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再明确三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我国网购人数已超过3亿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只是“看上去很美”。
案例一:南京市民李女士,在一家网购商城买了个手机,回来一看是天翼3G的,一插卡才知道普通卡不能使用。想退货,卖家说是只要拆封就不给退,她说给换个也行啊,结果对方表示拆封过的手机是不可以退换的。
依照《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同样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什么样商品属于“不宜退货”的范围,新《消法》并没有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也就是说,包括手机在内的一些电子电器类商品,今后可能将不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之内。
拆封商品也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成为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焦点之一。
案例二:小李在某电商网站买了一台路由器,送来后小李打开时把包装盒给撕破了,却发现买的和想象的不是一种。小李咨询客服是否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却被告知“退回货物请包装仔细,外包装不能损坏,配件齐全,否则拒收”。“只是外包装坏了,路由器本身没有任何损坏,这就不能退了?”小李不解地问。那么,什么才算“商品完好”?
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产生退货时赠品需要一并退回
近些年,因赠品引发的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投诉领域“新特点”。
案例三:消费者孙女士在淘宝网购一个258元的女士提包,购物时卖家赠送价值38元的女士钱包,孙女士收到提包后感觉包的颜色不正,皮质粗糙,就申请退货,卖家的答复是:退货没有问题,但是赠送的钱包需要一起退回。孙女士认为钱包不是商品,只是拉拢关系的附带品,所以不应该退还。卖家则认为赠品也是交易的一部分,既然取消交易就应该退还。
退货时,赠品需要退回吗?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运费谁来承担?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从设立之初,由于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可见,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至于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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