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北京分行未经授权刊载女子漫画,一审被判赔偿2000元

原标题:广发北京分行未经授权刊载女子漫画,一审被判赔偿2000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女子曹某起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者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微博名称为“广发卡北京”的新浪微博账号认证主体为广发北京分行,2013年3月16日,该微博账号发布了一条内容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要做……”的微博,同时还匹配了一张右下角没有昵称及网址的漫画图。之后,曹某以其是漫画作者、广发北京分行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提出经济损失4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的索赔诉请。

广发北京分行辩称无法证明曹某系涉案漫画的作者或权利人,并且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内容是为了介绍说明某一问题,属于对涉案漫画的合理使用,因此转发不构成侵权。广发北京分行认为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且远远超过该漫画的影响及法律规定的支持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曹某提交了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民字第4724号公证书及公证书截图打印件,公证文件显示微博名称为“广发卡北京”的新浪微博账号的微博认证主体为广发北京分行,该公证书显示了“广发卡北京”确曾发布过涉案图片的微博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曹某提交的手绘稿、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等资料可以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曹娟系涉案漫画的作者,因此其有权提起诉讼。而广发北京分行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曹某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情况下的权利限制情形,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赔偿原告曹娟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同时承担425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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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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