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公司使用假冒判决书恶意投诉,法院判其赔偿淘宝1元经济损失

原标题:电商公司使用假冒判决书恶意投诉,法院判其赔偿淘宝1元经济损失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起诉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微海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书,判决后者向淘宝公司支付1元经济损失费及10000诉讼合理支出费用。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威海公司于2018年4月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淘宝某店铺某商家,称该店铺商家售卖、产品是假冒。在投诉时,威海公司上传了刊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2312号字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法院判定认为该两款产品侵犯其商标权。淘宝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对涉案店铺商家采取了删除商品链接等处罚。

后该涉案店铺发现威海公司上传的判决书系伪造,便向淘宝申诉,淘宝核实后认定涉案店铺申诉成立,遂恢复该两款商品链接,同时以威海公司恶意投诉行为导致该涉案商品多月无法销售、致使涉案店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经济损失费1元、合理支出10000元的诉请。

威海公司辩称其并未在淘宝上注册会员,也未进行过任何投诉,因此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

淘宝公司根据要求提供了威海公司的注册信息截图、开店数据及支付宝认证、打款信息等记录,用以证明威海公司曾在淘宝平台上注册过账户、开设过店铺,同时支付宝打款记录也显示威海公司曾开通过支付宝账户等信息。

同时,法院提交的司法建议书还显示,除了本案涉案店铺被威海公司使用假冒判决书恶意投诉外,威海公司还曾使用假冒判决书恶意投诉方式,对多名案外人进行过恶意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条款,法院判决威海公司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费1元、诉讼合理支出10000元,同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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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电商公司使用假冒判决书恶意投诉,法院判其赔偿淘宝1元经济损失
后该涉案店铺发现威海公司上传的判决书系伪造,便向淘宝申诉,淘宝核实后认定涉案店铺申诉成立,遂恢复该两款商品链接,同时以威海公司恶意投诉行为导致该涉案商品多月无法销售、致使涉案店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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