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被腾讯云索赔205万欠款,输了官司还得承担14009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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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腾讯云)起诉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锤子数码公司)拖欠其服务款项一案判决书,判决锤子公司向腾讯云支付所欠1396114.01元服务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同时承担14009元案件受理费。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腾讯云与锤子数码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了《腾讯云服务协议》,约定二者的合作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如果有效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不续约的要求的,双方合作期限将自动顺延1年,顺延次数不限。另外,双方还约定了合作模式为后付费式服务。

此后,腾讯云公司向锤子数码公司人员王新水发送了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的账单,同时如约向锤子数码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截至2019年1月31日,锤子数码公司仍共拖欠腾讯云服务费1396114.01元。后腾讯云向法庭提起诉讼,向锤子数码公司提出索赔1396114.01元服务款、违约金利息662050.9元共计2058164.91元的诉请。

锤子数码公司辩称“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期间因公司经营困难,许多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未能及时地对相关的事项进行确认以及提出相关的异议”,同时表示“不清楚”王新水是否为公司员工,除此之外还表示其所欠腾讯云费用大概是48万余元而并非是腾讯云所主张的金额。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二者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腾讯云主张的欠款,其提交的账单及公证书证明锤子数码公司欠款属实。对于锤子数码公司表示不清楚“王新水”是否为公司员工的问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予以认定王新水曾为锤子数码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条款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锤子数码公司向腾讯云支付服务费1396114.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服务费之日止),同时负担14009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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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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