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浪网络侵权官司虽没输,但法院严厉批评其有违诚信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王某某与被告新浪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虽驳回原告讼所有请求,但也认为新浪公司辩称涉案文章系电脑自动抓取与案涉文章免责声明事实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严厉批评。
天眼查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25日,原告认为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所属“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频道主办的“产经”栏目,编发“观致经销商维权背后的带头大哥:职业车闹每单入千万”一文,又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编辑删改后,在“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频道再次上传刊发。
原告认为新浪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原告。据原告初略统计,所编发的该涉案侵权文章通篇出现不少于17次原告的真实姓名“王某某”,另有多次以“王”、“王本人”或“他”喻指原告;整篇内容刻意使用诸如“‘暴力’”“‘职业车闹’”“绑架”“煽动”“‘职业维权师’”“操控”“每单入千万”“2000万元”等不少于50多个贬义词,还配发有标注原告姓名的一张彩色生活照片且放大排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已尽通知义务,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删除侵权文章,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等尊严性人格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浪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人民日报》非中缝位置上刊登300字以上的道歉信,赔偿制止侵权行为支出5.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新浪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描述的内容基本属实,新浪并非涉案文章的原发媒体,仅仅是转载涉案文章,新浪作为转载方,对转载的文章不具有逐一审核义务。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文章所报道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吻合,虽偶尔使用带夸张色彩的词汇,但总体而言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贬损进而侵害其名誉权,或许会影响原告自我名声评价,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遭受经济损失。2020年1月10日一审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新浪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的案涉文章系电脑自动抓取未经人工编辑与案涉文章免责声明中载明的“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及注明的“责任编辑”等事实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予以严厉批评。新浪公司应当承担起与其身份、地位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无论是转载还是刊发文章,在评论对象时都应注意所用措辞的客观性、精准性和公正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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