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来源:巨潮网)
预先索赔条件
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买入*ST东南(002263),且在2019年12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东南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ST东南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认定事实如下: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因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且限期无法解决,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所”)最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大东南股份。黄飞刚考虑到非标审计报告的不良影响,且认为能够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决定延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6月28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一季度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能”)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系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宁波万象资金。其中,2016年发生资金占用52笔,累计占用金额931,725,129.35元,期末占用余额262,688,745.28元;2017年发生资金占用120笔,累计占用金额1,103,660,751.54元,期末占用余额226,788,000元;2018年发生资金占用103笔,累计占用金额665,049,313元,期末占用余额680,948,715.73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11月,大东南股份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泰富”)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泰富1亿元的借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知悉担保事项,并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二)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尚”)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尚2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剑鹏知悉担保事项,并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三)2018年2月1日,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知”)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知3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剑鹏知悉担保事项,并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
(四)2018年6月,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五)2018年7月,大东南集团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40万元,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六)大东南集团与朱红卫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7日签署协议书,分别向朱红卫借款2500万元、1000万元,协议书的保证人签字盖章部分有宁波万象盖章和黄剑鹏签字。2018年5月31日,黄剑鹏在上述协议书上注明同意保证期间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宁波万象向朱红卫各出具了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函一份。
(七)2018年3月22日,大东南股份、黄水寿、黄飞刚、黄生祥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玛”)签署《关于大连金玛集团与大东南集团借款的保证合同》,为同日大东南集团与大连金玛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7年1月10日,大东南股份、黄飞刚个人分别与宁波精诚星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星源”)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与精诚星源签署的《框架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黄飞刚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九)2018年1月18日,大东南集团与李骁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200万元,大东南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飞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十)大东南集团与陈茶英签署了最高额6000万元的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大东南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东南股份和黄飞刚签章。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4月3日,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来兴贤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金额1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莉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二)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杨永兴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莉丽在合同上签字。
(三)大东南股份、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毛科珂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武军在合同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黄飞刚决定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知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资金,知悉大东南股份对外担保或共同借款,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大东南股份副董事长黄剑鹏、时任大东南股份副总经理彭莉丽,两人知悉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或共同借款并在协议上签字,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陈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史武军知悉个别共同借款事项并在协议上签字,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经理许海芳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未能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赵不敏、董事席日兰、独立董事汪军民、独立董事童宏怀、独立董事陶宝山、监事冯叶飞、职工监事钱苏凯、职工监事王德兴、常务副总经理王业安在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已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水寿作为大东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资金,利用大东南股份为其控制的企业担保或共同借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大东南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飞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黄剑鹏、彭莉丽、俞国政、王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史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赵不敏、席日兰、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冯叶飞、钱苏凯、王德兴、王业安、许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黄水寿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黄飞刚、黄水寿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对黄飞刚、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市报
1.2019-12-09 高斯贝尔(002848)《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高斯贝尔曾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后于2019年12月6日,高斯贝尔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9]2号),决定对高斯贝尔进行结案处理。
2.2019-12-10 *ST沈机(000410)《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重整计划被批准后,沈机集团不再持有沈机股份股权,其持有的已被质押的1.15亿沈机股份股票将抵债给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沈机集团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剩余0.76亿股沈机股份股票将用于清偿对金融普通债权人的债务。通用技术集团成为*ST沈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2019-11-26 京天利(300399)《关于拟与实际控制人签订追偿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12-06《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因虚假陈述,京天利与实控人钱永耀签订《协议书》,双方将依照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签发的(2018)京仲裁字第2572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赔偿金额比例的裁定结论,就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向实控人进行追偿。
本议案将于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2月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两点召开,网络投片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
此外,12月25日,实控人钱永耀、钱永美、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邝青与上饶数金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这意味着,京天利控股股东将成为上饶市数字和金融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则为上饶市国资委。
4.2019-12-03 华仪电气(600290)《关于公司资金被强行划转暨违规担保进展的公告》
华仪电气曾于11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违规担保金额为92,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5%。12月2日,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厦门国际《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因借款人、担保人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债务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提前到期。根据《质押合同》,华仪科技437,540,904.92元的存款已于2019年11月29日被厦门国际强制划转。
5.2019-12-09 16海航01、16海航02《海航资本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触发违约条款的公告》、《海航资本收到深圳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的公告》
海航与光大资管开展的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触发违约条款,光大资管进行了违约处置。随后,光大资管、中原证券、五矿证券、中航证券及中信建投在2019年1月21日至4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海航资本持有的渤海租赁79,172,367股股份,占渤海租赁总股本1.28%。
海航集团走过了两个半月后表示“近期”收到了“深交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基于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614号)”。
由于上述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且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因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海航资本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6.2019-12-10 恒锋工具(300488)《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郑国基于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浙江证监局关于对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5号),因其在9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锋工具股票143,700股,总计持有股票超过恒锋工具发行股份的5.04%,然而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买入恒锋工具股票156,500股,卖出恒锋工具股票17,200股。湖南证监局对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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