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巨潮网)
预先索赔条件
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买入千山药机(300216),且在2019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千山药机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千山药机发布公告披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 ]149号)。针对第一次调查的事先告知书终于下发。
告知书认定:千山药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条,销售金额10,500.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00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589.76元、利润57,693,687.64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 公司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
整个销售及回款过程中,千山药机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其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43001500061059966888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华冠花炮 2014 年至 2016 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 65,000,000 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 2015 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5 年虚增收入 89,743,589.76 元,虚增利润 57,693,687.64 元。
(二) 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 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 6 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 6 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 1901023019200021166 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 132,469,000.00 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 2015 年坏账准备21,811,583.32 元,虚增利润 21,811,583.32 元。
综上,千山药机虚构销售回款、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2015年度利润虚增 79,505,270.96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5.76%。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 、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为: 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张小平、刘件民。同时,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 、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华、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金杰、邹永红。
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 165,741,745.77 元的应收账款,无回购条款。2015年11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 年 12 月 1 日,千山药机的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093894 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 165,741,745.77 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 165,741,745.77 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 49,180,707.46 元。截至 2016 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 116,561,038.31 元。2016 年 11 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 年 11 月 30 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929535 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928292 账户支付 165,773,973.33 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 165,773,973.33 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38.31 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929535 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 1901023019200021166 帐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立案调查后,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 年度虚减应收账款 116,561,038.31 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38.31 元,虚增利润 116,561,038.31 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52.21%。
(二) 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1、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了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00万元和5,250.00 万元。千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 年,完成 25 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8,974.36元、利润 137,331,579.40 元,收到销售回款 51,601,489.27 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27,960,473.31 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同时,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其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 43001500061059966888 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2014 年至 2016 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 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 65,000,000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千山药机涉嫌伪 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6 年虚增收入 224,358,974.36 元,虚增利润 137,331,579.40 元。
2、违规确认与中苋科技的捆包机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 年 2 月 4 日,千山药机与其关联企业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苋科技)签订了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销售合同,数量 150 条,合同金额为 6 亿元。千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 年完成 40 条捆包机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相关收入 136,752,136.75 元、利润 80,167,050.11 元。
经查,中苋科技仅在 2016 年 3 月及 4 月预付千山药机采购货款 1,200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与千山药机有其他资金往来。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千山药机向中苋科技发出捆包机生产线共计 131 条,截至2018年4月,中苋科技确认正在使用的生产线为 59 条,有 72 条生产线送返千山药机进行升级改造,尚未收到升级后的捆包机生产线。2016 年年末前,中苋科技与千山药机就捆包机生产线的产品验收标准没有达成一致,相关捆包机生产线还没有达到中苋科技理想的使用效能和要求。2017 年 5 月,中苋科技收到千山药机的 15 条生产线的 6,000 万元含税销售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确认应付账款余额为 4,800 万元。
千山药机账目记录显示,2016年收到中苋科技支付的销售回款 114,800,000 元,其中现金回款 107,79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 7,010,000 元。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凭证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中苋科技的光大银行 38910188000403002 账户转入 千山药机华夏银行 13450000000093894 账户、工商银行 1901023019200021166 账户。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销售回款,并涉嫌伪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交付的捆包机生产线在 2016 年未达到中苋科技要求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虚构了相关的销售回款, 捆包机生产线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由千山药机转移给中苋科技,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千山药机2016年确认捆包机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36,752,136.75 元,虚增利润 80,167,050.11 元。
(三)虚增在建工程
2016 年 8 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 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1.8 亿元。
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 91,662,331.39 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865.87 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465.52 元。
经查,2016 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顺华账户28,348,505.87 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30,000,000.00 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 264,360.00 元,合计 58,612,865.87 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21,309,553.31 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12.21 元,合计33,049,465.52 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
千山药机 2016 年年度报告以虚列或支付他方银行存款方式和虚列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虚增在建工程 91,662,331.39 元,占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2.24%、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9.75%。
(四)虚减坏账 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 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 6 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 132,469,000.00 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271,814.58 元,虚增利润 23,271,814.58 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0.42%.
综上,千山药机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 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357,331,482.4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60.05%。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 法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为: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同时 ,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 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华、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陈龙晖、邹永红。
三、2017 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股票 53,583,500 股,持股比例达 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 年至2012年7 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7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祥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个银行账户)、陈顺华(2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 个银行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 3 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年千山药机转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1,939,540,597.79 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802,485,263.15 元。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刘祥华、刘华山控制本人及陈顺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 1,012,081,198.97 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 30 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有 106 笔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2016 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0.2.3 及 10.2.4 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6 月 9 日,千山药机发布 2017 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千山药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图片来源:巨潮网)
预先索赔条件
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买入辉丰股份(002496), 且在2019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辉丰股份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12月2日,辉丰股份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 7 号),认定:
一、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一季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 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01, 212, 876. 25 元,虚增营业成本299, 605, 426.22 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 650, 528. 18 元,虚增 营业成本 678, 045, 705. 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 074, 990, 033. 10元,虚增营业成本1, 062, 017, 562. 33 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 238, 886, 522.43 元,虚增营业成本1, 223, 438, 806. 06 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 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2016 年 7 月起至2018 年 5 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 15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 2016 年、2017 年上半年。
2018 年 4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 2016 年、2017 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 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 年 3 月 29 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1. 2019-12-03 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格力电器之后将进入“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高瓴资本可谓“诚意十足”,而其最终成功与否还要看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同不同意。
2. 2019-12-04 长城动漫(000835)《关于新增部分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
公告披露显示,长城动漫近日发现新增债务到期未获清偿,金额共计5,128,800.00元,占长城动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4%。
长城动漫及其股东长城影视都正被证监会调查,除罚款外公司融资能力降低,相关滞纳金、罚息费用可能性也正在增加。
3. 2019-12-04 方大集团(000055)《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自持物业抵押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补充后)》、北大医药(000788)《关于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北大澄清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为方正集团引入大型央企为战略投资人”的消息,表示“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此外,就20亿超短融券违约兑付一事,媒体披露据方正相关管理层透露称,在境内和大型金融机构沟通情况非常理想,基准和基准下浮10%,大部分金融机构愿意出来降息,方正集团会全力争取在15天宽限期内完成兑付。
4. 2019-12-04 *ST中捷(002021)《关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ST中捷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潘凯对被申请人浙江环洲的破产清算申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10月15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环洲管理人。12月3日*ST中捷收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的告知函》以及相关裁定文书。
*ST中捷控股股东浙江环洲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5. 2019-12-04 *ST盐湖(000792)《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9年12月3日,盐湖镁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西宁中院的主持下 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依法启动了对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主要资产以及对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和应收债权的公开处置工作,公司披露称,较大可能存在大额资产处置损失的风险,并较大可能对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造成大额亏损。
6. 2019-12-03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应收账款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截至12月3日,当升科技对比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7,834.6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5,133.85万元,较此前坏账准备计提增加12,199.29万元。受到比克动力影响,当升科技对比克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单项计提提高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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