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现象
如何规制,
电商平台自治的边界如何界定,
网络黑灰产如何治理
……
9月6日,在杭州召开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互联网领域的多个热门话题成为百余位法学专家、学者、产业界代表的研讨对象。
互联网法治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当前网络社会面临意识形态冲突、个人隐私受侵犯、知识产权受威胁、网络攻击和恐怖主义等问题,这也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提出新要求。
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提出,法律要适时变革,网络法治应该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以“强度”、“灰度”和“维度”保障网络法治。
周汉华解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法治首先要有“强度”、有权威。同时法治也要有“灰度”,即网络法治应当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表现出柔性的一面。而“维度”则是“强度”与“灰度”结合的必由之路。
规制“二选一”不能“再等等”
从今年618开始,互联网行业的“二选一”现象就被不断爆出。在论坛上,多位法学专家就如何规制“二选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表示,目前限定交易(即“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并且具有常态化、复杂化和强制性等特点。平台经济中的限定交易现状令人担忧,它往往具有单方强制、市场封锁等特点,有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创新的环境。
“平台竞争综合化会导致限制竞争问题,适度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王健表示,竞争法适用应提速,而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其次是电子商务法,而反垄断法的适用门槛最高。
王健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出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调查处理的限定交易案件,但其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亟需跟进,其中第22条和第35条的适用要激活;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则令人期待,适当的时候应发挥其破局的作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表示,“二选一”是强制交易,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这与反垄断法有较大的相关性。但竞争法学界有少数专家认为,考虑到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业问题,适用反垄断法有难度,因此建议“再等一等,看一看”、“让子弹飞再飞一会”。
“考虑到‘二选一’的负面影响,这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不应当继续下去。”王晓晔说,8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了“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反垄断法适用也不能再“等一等,看一看”。
王晓晔还指出,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该规定9月1日已正式实施,或促进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强调平台责任转向侧重平台治理
在论坛上,平台责任和平台治理也成为专家热议的话题。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指出,平台治理需要三位一体,包括政府治理平台,政府与平台合作治理,以及平台的自我治理。在政府隔层监管难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平台本身的自治作用。
周辉建议,政府遵循必要性监管的原则,认识到发展平台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政府监管的出发点。政府要不断研究平台经济,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找准具体的问题。同时监管要遵循比例性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的平台商业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要从强调平台责任向侧重平台治理上转变。
如今,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日益壮大,各种新型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部分电商平台不断创新治理手段,如拼多多创立了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家在线签署协议入驻拼多多,承诺遵守各项平台规则,对于违规商家,平台设计了“假一赔十”“劣一赔三”“违规发货赔付”等赔付规则。该制度得到了相关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赔付金制度极大净化了网络交易环境,驱动商家诚信合规经营。”拼多多高级法务总监王坚在论坛上表示,裁判规则确立后,在平台业务数据和商家数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商家涉案数量呈断崖式下降。2017年商家端案件数量占全平台各类案件总数的49%,2018年下降至7.9%,2019年1-8月进一步降至2%。
今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上,胡云腾大法官肯定了消费者赔付金条款,认为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不诚信商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很好地平衡了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对于维护各方的权利平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上海市长宁法院章晓琴庭长指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并要求商家违反承诺需要向全体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台自治规则的体现,关于平台自治边界的判断,可以考虑该等规则设计是侧重于公共利益还是平台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指出,电商平台的自治功能能够维护电子商务主体或元素的质量,而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的法治措施是强有力的治理方式。只有两者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同时又有机衔接,相互补充,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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