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F诉讼融资作为分担诉讼风险的一种创新方法,是金融行业进军法律行业的一种契机,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是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它是一种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学家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一起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在欧美已经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初创期,我国虽然有机构也介入该领域,但是仍处在非常草创的阶段。
而让而意想不到的是,在神奇的印度,TPF诉讼金融模式竟然也能够落地生根,甚至有新的发展动向,让我们看看印度的修炼术。
在由印度领先的律师事务所Cyril Amarchand Mangaldas(CAM)领导的法律技术创新会议上,热门话题是TPF。前SC法官BN Srikrishna和另一名前首席大法官表示,对于第三方资金进入印度,理想情况下应该要求议会引入法律。斯里克里希纳法官说:“如果只是通过法院对现有法律地位的解释来实施,那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没有法律禁止纯粹的第三方资助诉讼,但它因助讼行为而被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反 “他告诉TOI。诉讼旨在伸张正义。因此,任何鼓励或允许TPF的法律都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规范实践,以确保它不会鼓励投机性诉讼,“他补充说。“议会将整体审视诉讼,而不仅仅是高风险的商业诉讼,”另一前法官补充说,任何法律都需要“为印度的需求量身定制。”“如果立法允许TPF进行仲裁但问题是,为什么即使在诉讼中也不允许这样做,“斯里克里希纳法官说。虽然CAM的执行合伙人Cyril Shroff以及像Darius Khambata这样的律师都赞成TPF,一些人表示对其进入保留意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南亚局局长Abhinav Bhushan说:“一个争论是TPF 是否已为印度做好准备,因为在一些亚洲司法管辖区执行裁决或法令是一个问题。”
关于TPF在印度的五大种常见误解
误解1:印度禁止使用TPF
印度律师协会诉AK Balaji案(2015年)的最高法院澄清了TPF在诉讼中的法律许可,并指出“似乎没有限制第三方(非律师)为诉讼提供资金并在以后获得偿还诉讼结果。“印度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XXV号命令第3条)经印尼几个国家修改,包括马哈拉施特拉邦,卡纳塔克邦,古吉拉特邦和国会议员,明确承认在原告的诉讼费用中第三方金融的作用,并列出了这些融资人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但是,截至目前,没有立法文书规定这种基金。
众所周知,在代表争议方或做风险代理时,印度的律师明确被禁止为诉讼提供资金。但是,这种限制并不适用于提供诉讼融资的第三方。
误解2:TPF在印度市场从未存在过
TPF对印度法律市场并不陌生。许多mukadma(案件)导致在无组织的市场上机会主义投资者和绝望的诉讼当事人进行了买卖,往往导致诉讼标的财产的转移。然而,在公平基础上建立在风险回报份额基础上的正式安排在印度尚未成熟。越来越多的印度基础设施公司正在努力应对受到压力的资产和巨额未决索赔正在探索TPF。外国仲裁的印度政党也选择了TPF。
误解3: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因此印度没有TPF
代表诉讼,消费者集体诉讼以及最近的证券/股东集体诉讼都是印度法律允许的诉讼形式。虽然集体诉讼制度确实处于初期阶段,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缺乏在西方基于风险代理从而产生集体诉讼的基础——“plaintiffs’ bar”(原告代理人制度)。我们相信TPF在印度的出现将提供急需的基础平台,以集合集体并获得资金以追求合法的权利执法行动。
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TPF发展之后也促进了成功的集体诉讼的发展,也许可能在印度,TPF也将帮助建立一个复杂的集体诉讼制度。
误解4:TPF不会使当事方或司法系统受益
TPF可以在争议各方之间建立财务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改善诉诸司法的结构建设。借助诉讼融资,各方可以利用资本来行使其权利。这种无追索权融资,零资本成本导致营业利润和市场价值增加,而对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重要的是,TPF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并鼓励案件因是非曲直来判定,而非双方之间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平衡。
投资者对争议的客观分析将支持“能赢的”的诉请的评估,这对于当事方和司法系统都有很大的好处因为可以剔除掉弱小的索赔请求。当事人也将受益于在诉讼过程中不断重复角色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例如投资者对律师和其他中介拥有更好的把控能力。
误解5:如果诉诸TPF,各方将失去对诉讼的控制权
对受资助诉讼的控制取决于两个因素 - 印度的法律要求和资助合同。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禁止诉讼金融机构对诉讼进行控制。过去一些印度案例在允许资助的同时审查了“干预程度”。资助者可以监控案件,这与控制不同。在这方面,对供资过程的概述可以提供一些明确性。
最近,新加坡也引入了修正民事法律行为和民法(第三方资金)规定,2017让第三方资金在国际仲裁法律和相关的诉讼。在相同的行,香港颁布和修订其立法框架,使第三方资金在仲裁和调解。香港和新加坡的文化变化迅速,法律随着这些系统的引入。
然而,鉴于印度市场的独特因素,传统诉讼融资市场将更有机地发展,我们认为商业纠纷的机构仲裁为TPF提供了直接的商业案例,因为解决时间的可预测性更高(因为仲裁裁决有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并且在此过程中更加复杂。
虽然我们认为对结构化和专业的TPF有明显的需求以促进追求可行的索赔,但考虑到印度市场的特殊性,有三大风险:
风险一
是印度在商业纠纷中具有典型意义或“轰动性”损害赔偿的先例有限。资助者通常在处理案件之前使用历史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这些相关数据是印度正在进行的工作,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巩固。
风险二
是案件进展期间执法人员变更等因素导致系统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不利于风险评估或任何特定案件的解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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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76年枢密院对Ram Coomar Coondoo诉Chunder Canto Mookerjee的裁决,TPF协议的执行将受到司法审查,法院以促进诉诸司法为由允许第三方资助,但认为“协议”应该仔细审查,当被发现是敲诈勒索和不合情理的时候将对当事人不公平; 或者不是为了帮助一项被认为是公正的索赔的真实目的,而是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但是对于不正当的对象,以及在诉讼中赌博,或通过教唆伤害或压迫他人的目的并鼓励不正当的诉讼,以免违反公共政策,不应给予他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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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
是资助者由于希望与受助方的律师共担风险,往往通过要求律师在风险代理收费的基础上工作。这将激励律师和资助者。这种做法在印度是不允许的。
不论是对印度TPF的“五大误解”,还是“三大风险”,可以看出,TPF已经在印度落地生根,当我们还在停留在谋划之时,在该领域,印度法律人,已经给我们更多好的启示,TPF还需要多久才能在我国真正开始,又是新一轮研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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