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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0日召开了一年一度的信托监管工作会议之后,网络传出一份《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五大要点包括:
信托产品一改先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突破200人的合格投资者门槛,不再仅限于私募,而可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公募信托产品,认购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
信托产品将产生新的分类,将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信托和资产配置型信托;
首次认购私募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必须面签,且设置了24小时的冷静期;
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
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六个月一次,且不得超过基准收益的60%。
自去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金融业务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信托公司却展示了与众不同的加速现象,坊间说法称,目前许多的信托公司都没有严格执行资管新规的要求,或许也因此,继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规定之后,信托也难逃命运。
按照网传《办法》来看,其1万元的起点参照了理财新规,并且范围设定更宽泛,为公募+私募,不仅扩大了范围且门槛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低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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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私募?犹豫不决
事实上,监管层的态度在2018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中已有预示,其在第二点提到,“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指导意见》”。(此处《指导意见》即指“资管新规”)不仅通道并未完全关闭,财产权信托也反而在此处予以提及,或许正是因为在资管新规中仅提及“资金信托”如同本次《办法》,其后续补充的方式是否也意味着监管层在制定过程的犹疑与博弈?
但后续也有媒体称,这份《办法》并未征求过央行或证监会等其他部委的意见,且信托产品人数必须限制在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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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紊乱何解?
除了《办法》制定的信息流出之外,也有说法称《信托法》将面临修改。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内,基础法律的缺位导致部门规章等行政法规层出不穷,继而不免形成“风向巨变”的金融市场。除了在监管层面的统一以及予以弥补之外,在金融市场中内部法律关系的紊乱也成为了长久以来不确定性的核心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现有金融体系,两者夹杂的环境中如何把握“稳中求进”这一政策导向的基础,也成为了行业内部每个人头疼的问题。
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的金融市场一度萧条,随后配套的理财新规与理财子公司都释放出了不同程度的缓慢的消息,此次《办法》的出台反而扩大了信托范围,面对僧少粥少需求大的市场,是需要在机构间寻求平衡还是让其在寒冬中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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