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微信处理违规操作,看互联网竞争的边界
1月26日,微信官方发布的《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引发高度关注,网友和业界的意见呈现严重的两极分化。
这份《公告》所引发的讨论,本质上其实是在探讨这样一个问题:互联网竞争的边界在哪里?
通过对微信系列监管措施的寻根溯源,我们不难看出:只要每个人看问题的方式都能回归互联网公司做产品的本来意义,本着“一切为了用户”的思想,这类竞争中出现的难题,其实就很容易迎刃而解。
是被处罚者不守规矩,还是微信太霸道?
《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直接点名批评滴滴出行、京东、网易云音乐及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通过现金奖励、虚拟奖品、测试等方式诱导分享,部分平台在违规活动被处理后,甚至通过变换域名、口令等方式进行恶意对抗、多次违规。
《公告》指出,此类行为严重影响朋友圈、群聊等功能的用户体验。根据相关规则,微信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诱导行为。对重复多次违规,恶意对抗的主体,微信将采取阶梯式处理机制,进行更严格的处理。
其中,初步处理措施有:停止链接内容在朋友圈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封禁相关开放平台帐号或应用的分享接口等。对重复多次违规及对抗行为的违规主体,将下调每日分享限额、限制使用微信登录功能接口、以至于永久封禁帐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
对此决定,网友和业界的意见呈现严重的两极分化。
支持微信的一方认为,长期被认为是“腾讯系”并曾经得到微信支付入口推荐等“优待”的京东、滴滴,本次也一同出现在受罚名单里面,体现了微信方面执行规定的不偏不倚。
他们觉得,违规就是违规,在微信这个产品的范围内,就要接受这个产品制定的规矩,不然为什么不跳出来另立门户呢?
而反对的一方认为,在微信平台推广的商家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微信具备的天量市场规模,根本没有其它厂家具备任何跳出微信生态,“自立门户”的有效方法。
他们觉得,如同国外Google、Facebook等平台一样,像微信这样市场规模的产品,就天生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质,具有要放行竞争对手的义务。其阻止竞争对手互联互通的做法,则会构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
这样的说法自然也会让人替微信方面感到不平:明明大家都是公平竞争起来的,自然要分个胜负,难道只要一做大做强,就算微信的“原罪”吗?
所以,问题就演变成了探讨“互联网竞争的边界在哪里”。一款产品需要扩大用户规模时,允许通过损害其它产品利益的方式来进行吗?反之,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是否天生会损害其它小公司的成长机会,从而必须让出一些空间给新来者?
互联网产品的本来意义:一切为了用户
要客观公平地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跳出涉事企业之间的恩怨,而从互联网公司做产品的本来意义出发。这个意义,就是一切为了用户。
有的企业急功近利,做产品追求留存数字,而不看重留存质量,甚至纯粹是为了“忽悠”用户,捞一笔就走人。这样的产品,普遍都活不长久。而微信则是完全相反——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微信做出任何产品设计、运营规则和处罚决定的出发点,都是用户体验。
微信对用户体验偏执一般的重视,不仅停留在“微信公开课 Pro”环节张小龙的演讲稿里,而且对照看微信每个版本,每个更新的细节,都能有切身的体会。8年至今,微信一直是这么坚持下来的。
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微信的带领下,国产软件的用户少有地感受到了足够的尊重,不是一定要向开发商和巨头的利益让步。
在微信的10亿用户中,一大部分是没有什么电脑知识,容易受骗的用户。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微信对诱导分享行为更进一步的限制,他们将会面对怎样的安全隐患?正是在严格的规则之下,这些用户才受到了周全的保护。
至于另一部分熟练用户,可能常用多款来自不同开发商的产品。他们即使因为微信方面对诱导分享的限制而觉得麻烦,一般也能自己学会相关的方法,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在不同应用之间相互跳转。更不用说,微信并没有完全封死任何第三方产品,在微信内部合情合理的分享操作。
可以说,不管用户感受到的是安心还是少许不便,他们都不能否认微信封堵恶意诱导分享行为的出发点是用户体验。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严格监管是微信的必然选择
这也是少数不满微信封堵措施的用户,也许曾试图“逃离微信”,但却始终不能成为主流选择的原因——用户关系链就在微信上,大多数人还是觉得微信的监管比无原则的放开更好,或者至少习惯了在微信上交流,没有什么诱因逃离出去,因此无人应和。
其实,微信就是因为这样的连锁反应,成为寄托了10亿用户交流需求和日常生活场景的地方,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而这一切都是由所有用户一同“用脚投票”出来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微信对用户体验的重视,让它本质上是一款大多数人都能接受和信赖的产品。
这就跟历史课本里讲到的恶性的“垄断”行为有了本质上的不同: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垄断大鳄在驱赶了所有对手之后随意提价,或任性扩张,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选择权。
而微信的市场主导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说它以强制手段限制了对手的成长。微信本身的兴起就是互联网从PC时代转型到移动时代的结果,所以一旦下一代互联网发展趋势转变,微信随时都有可能被现在还不知道是谁的后来者赶超。
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如果像是多闪、聊天宝这样,还处在初创时期,还为增长发愁的阶段,自然可以剑走偏锋,可以随时看到微信有什么“屡教不改”的地方就自己改一下。
但任何一款产品只要走到微信这个量级,最终不可避免地要在产品设计和运营规则上越来越严格,越发保守,即使被外人指责“封闭”也没办法。
正如张小龙所讲,“在中国来说,每天都有5亿人说我们做的不好,还有1亿人想教我怎么做产品。”到了这个阶段,走向中庸,如履薄冰几乎是微信唯一的发展方式。体现在运营上,就是规则日趋严格和规范。
在微信平台内外,新产品永远有崛起的可能
微信对平台内违规举动采取的处罚措施,确实就是不通人情,过于苛刻的吗?当然不是。其中一些条目,背后都有真实示例的教训,另一些则是参考了历史上和业界其它对手的正反面案例。这次引发争议的诱导分享处罚就是如此。
说到底,为什么要处罚诱导分享?自然是因为有些事,只有微信官方想不到,没有违规者做不到的。今天你不处罚这种方式的转发裂变,明天用这个办法来搞事情的,就是微商、传销甚至更多。
为了最大限度服务于10亿用户的体验和根本利益,微信平台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都要远远严格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法律才是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要是不喜欢微信的规则,大可以绕开微信,采用其他的增长途径。
相应的,微信能做到的事情,也绝非这份《公告》看起来的这么万能。微信内部的处罚是有极限的,不能把运营主体抓起来关进监狱,毕竟人家只是违反了你平台的规矩,也没犯法。
所以微信最多能做到的就是封IP、域名和关接口,对于《公告》提到的“恶意对抗”行为,还是治标不治本,未来还将是一场恶战在前面。
在这个情况下,其它想要突破微信限制的创业者,必须要想的一个问题就是:我这么做,就算能解决一时的困境,是否有助于我长远的发展呢?就算短时间砸出了大量用户,我做了一些突破他们用户体验的事情,会不会导致留不住他们呢?
事实上,就拿多闪来举例子,多闪在基本没有依靠微信关系链传播的前提下,目前为止也获得了一定的增长,正如同其“母体”抖音曾实践过的道路一样。多闪和抖音的用户群跟微信的用户群,在相当程度上并不重合,因此也只有曾经在抖音和头条系等地吸引过来的多闪用户,在未来有最大的可能留存下来。
所以,不仅是《公告》提到的企业,其它所有互联网产品的开发商,也都是时候借着这个契机来想一想,怎样做产品,才能让产品可持续发展,生命周期更长,更受用户的欢迎和行业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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