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估值175亿的马蜂窝,竟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彻底让马蜂窝刷爆了朋友圈,这次的指责掀开了马蜂窝的遮羞布,也彻底引发了我们对UGC内容版权归属的热议。
“拿来主义”的互联网原罪
作为一家主打用户生产内容的旅游网站,马蜂窝的流量基础来自于内容,其所提供的核心价值也是内容服务。换句话来说,马蜂窝涉嫌抄袭的2100万条“真实点评”接近于核心资产。如今马蜂窝正处给在融资的关键时期,这次的“造假”风波对其造成的困扰可想而知。
我们纵观中国互联网的内容平台,巨头也好,创业公司也罢,稍微扒一扒,或多或少都能发现各种关于版权的黑历史,这种“拿来主义”存在于互联网已久,很多内容平台发展之初,由于没有足够的内容数据,往往都会通过抓取竞争对手内容的方式来解决冷启动问题。
这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就是今日头条,虽然当下从图文到短视频领域的原创内容扶持都能看见这家公司的声影,但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从内涵段子到今日头条App,甚至细化到微头条和悟空问答这样功能性的产品,今日头条却更多是秉持“拿来主义”。
今日头条也因此频繁遭遇各种内容版权危机,自2014年至今,今日头条仅侵权遭遇的起诉就已超过10起,起诉方不仅有南方日报、新京报这样的传统媒体,也有腾讯、搜狐、凤凰新闻等互联网企业,甚至连其昔日股东微博,也在去年8月发布公告控诉头条未经许可抓取微博内容的不正当竞争。
最近今日头条则再次因侵权搜狐视频热播的网络剧被搜狐起诉,而在违规转载现代快报文章被起诉后,这场历时3年的官司,最终以今日头条败诉,并赔偿现代快报10万元损失告终。在这之后,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和西瓜视频,并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如今涉及侵权的马蜂窝正计划未来2~3年赴美IPO,而今日头条也逐渐成为巨头腾讯最可怕的潜在挑战者,“拿来主义”成为这两大平台内容积累过程中不可抹去的一笔。中国互联网企业习惯了先犯错,再改错,版权所带来的危机问题,在拿来主义”所获得的利益面前,仍然足以让平台选择忽视。
互联网平台为何明知故犯?
其实马蜂窝也好,今日头条也罢,更或者是其他内容平台,它们之所以肆无忌惮的抓取内容,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中国互联网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被侵权的平台维权成本很高,再加上企业自身出于成本和流量的考虑,也往往会刻意为之。
相信很多人应该都还记得王欣“技术无罪”的那声呐喊,这曾博得了无数人的同情。在早期因版权被质疑违规时,张一鸣也同样用技术中立来解释这种抓取行为,“今日头条是一个信息分发渠道,不进行内容的生产加工,只做内容分发,算法自动挖掘用户的兴趣,将用户感兴趣的信息推荐到用户眼前。”
互联网技术确实一定程度上是中立的,但如何使用技术、传播何种内容则体现了技术使用者的价值观,马蜂窝的水军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今日头条在内容传播上的“投其所好”,其实都是滥用技术或是放任技术危害他人的案例。
长期来看,“拿来主义”对平台的发展也并非是一件好事。去年8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今日头条直接从微博抓取了大量自媒体账号的内容,依靠算法驱动的微头条,借助这些微博抓取过来的内容,短时间内也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成绩,但最近闹出的一则笑话却开始让行业开始反思起来。
最近微头条中的罗永浩和雷军都发布了同样的一个表情,有网友就着这个话题伪造了“罗永浩和雷军互相表白,小米即将要投资锤子”的假消息,而令人大跌的真相是罗永浩和雷军只是分别转发了一条微博,结果微头条却没有抓取到转发的内容。
今日头条发力微头条,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希望能够建立社交关系,但抓取过来的内容生态,并非是用户自发产生,这也意味着用户之间没办法形成有效连接,所谓社交关系就成了一句空谈。
内容平台真正应该注意什么?
回到马蜂窝事件,这件事之所以会刷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个中国互联网存在已久的争论,那就是“用户在平台发布的UGC内容,版权到底属于谁?”
如今,绝大部分UGC平台在用户注册的时候都会签订版权协议,这种版权协议很多时候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明确平台上的内容,不允许其他主体非法获取,另一部分则是用户在平台上所发布的UGC内容,版权归本平台所有。
不过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UGC内容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原发平台的版权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不久前,脉脉由于未经授权抓取微博信息被判不正当竞争,以及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200万元的判罚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认为,
“互联网络中,用户信息已经成为今后数据经济中提升效率、支撑创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因此,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该法院同时指出,明确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数据提供方不仅应将用户数据信息作为竞争优势来加以保护,还应将保护用户数据信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升Open API合作模式中相应权限的控制,通过Open API接口调用的检测以及保存调用过程的控制,不断完善Open API合作模式。
这意味着UGC内容的创建者是谁并不重要,搭建平台网站投入运营、技术和人力成本,拥有对数据的使用权和分发权,也就是说,虽然第三方网站抓取的UGC内容版权本身属于用户,但在未和内容发布平台达成合作协议之前,第三方实际上并没有搬运和转载的权利。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大多数用户对著作权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在信息不对等的前提下,平台往往就成了这些UGC内容版权的代理者,这其中既包括代理用户向第三方提出维权主张,也包括授权给第三方平台等等,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想要抓取用户的UGC内容,不仅要获得“用户授权”,“平台授权”其实也同等重要。
对于任何一家以内容为核心的平台,在抓取第三方内容之前,恐怕应该最先要做的事情仍然是获得授权,不仅仅是获得用户授权,更重要的还有获得为这些内容提供场景的平台授权。脉脉和微博的官司,其实也给众多平台提了一个醒,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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