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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台风“山竹”在广东台山登陆,市民们大量囤水囤食物以应对台风过境时的出行不便,家里有落地窗的也用胶带发挥起了艺术天赋,朋友圈戏称“像盼男友一样盼着山竹”。娱乐情绪过后,依然要小心应对如此“天灾”带来的危险,用正确的方式防范意外的发生,万一不慎遭遇了损伤,还需要分不同情形去考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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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大家都知道,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点,也因此无法简单归责于任何一方。例如对于台风“山竹”,由于人类认识自然的局限性,并不能对其控制也无法明确它将带来的结果,若产生了纠纷后归责与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无异会导致责任划分的不公,例如台风将高空的广告牌吹下导致砸伤了人,与因维护不善导致广告牌掉落而砸伤人就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在纠纷产生后判断其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点。
台风“山竹”作为天灾一种表现形式无疑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虽然现有技术已经能够预测台风的走势、大小,但台风具体登陆时的路线、面积范围却是不可测的,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即使我们预测出了它的大概走势以及雨量大小,我们并无法克服它带来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不可抗力的属性能够为大部分情况提供合法的责任阻却,这并不意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会存在一方完全不受损害,相反,正是这种情况下的损害往往是双方的,且双方都不想其发生;更不用说用不可抗力掩盖其他责任的问题。不可抗力并非免死金牌,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分析损害产生的原因是否与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关,是否能够认定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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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问题
回到先前谈到的高空广告牌的例子。广告牌从高空砸落,砸伤行人,此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里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存在责任,只有其举证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时才可免除。案件中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广告牌砸落,那么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9条。
如果碰到由于台风天导致单位停工、停业,那么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由于台风导致的企业停工并不可克扣劳动者工资。但由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1994年12月发布,并未提及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员工单方面难以到单位工作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依然需要按照不同情况去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若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归责于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可随意克扣工资。
小区车库进水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形也非常常见,往往住户们抱着“理解”的态度只能选择自己维修。此时牵扯到两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不赔?二是小区该不该担责?保险公司赔付与否的基础在于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如何约定这一情形,若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那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向第三者追偿。小区物业与免费提供车位的情况不同,业主按规定缴纳了物业费,物业理应做到维护、管理的职责,对于车库排水性能的检测与维护就属于其责任范围,在台风环境下物业作为管理人应当做到尽其所能,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对用户的提醒、做好防洪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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