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融资近两年在中国火热的开展起来,2017年9月21日,帮瀛法务联合国内知名企业新英才控股集团及北京君合创新公益基金会在“法律+科技+金融”高品质法律服务论坛暨“莱特法财税专业服务联盟”成立仪式上正式启动帮益帮创新法律公益项目,中国首个诉讼融资法律公益项目成立。到底什么是诉讼融资呢?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呢?笔者将一一解读。
什么是诉讼金融?
诉讼融资作为分担诉讼风险的一种创新方法,是金融行业进军法律行业的一种契机,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是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它是一种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学家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一起的新模式,具体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为暂时不能完全支付或者无法支付诉讼所需的有关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第三方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胜诉后,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并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诉讼融资的基本运作方式是投资方为原告支付诉讼开支,再从原告的胜诉收益中取得自己的投资收益。在契约精神下,人的关系范畴得以突破地域、身份等先天因素,扩大为具有 共同或相对利益追求的团体,个人意思自治使社会主体利己活动中产生出利他 结果,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种精神构成了诉讼融资的基础。投资者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仔细评估案件,通常仅受理胜诉率超过 60% 或更高的案件,在这幅度内,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往往要 求较高的胜诉率,标的额较大的则可适当降低要求。投资者为保障自身利益,会不同程度控制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表现为要求当事人依据预算计划使用诉讼费用,并需定期汇报费用使用情况或规定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等。
诉讼融资的投资方和受资方需要签订一个合同,保证合作双方的权益,这种诉讼融资所签订的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投资金额
第二、 资金用途
第三、 还款条件
第四、 诉讼过程的监控
第五、 还款额
目前存在三种类型的诉讼融资,主要发生在原告与贷款公司之间。第一种为消费型法律基金,贷款公司给人身伤害案件诉讼当事人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作为回报,原告要偿还贷款并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而该费用不会超过原告在诉讼中所得的收益;第二种为抵押贷款,给原告律师事务所提供抵押贷款,而贷款费用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利率,律师事务所申请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偿付能力或者缓解现金流动压力;第三种投资商事,投资公司直接给企业或者企业的律师提供资金,用以支付提起商事诉讼的费用,从而取得与企业共享诉讼赔偿所得的权利。尽管第三方诉讼融资近年 来才为人们所关注,但自其正式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产生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先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萌芽和发展,后为个别民法法系国家所采用,虽然一直饱受争议,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2016年开始在我国出现,并且一路发展,走进了人们的视线。
诉讼融资的起源与发展
诉讼融资在20 世纪90年代初起源于澳大利亚,刚开始该项制度在澳大利亚仅应用于破产案件,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商事诉讼、证券欺诈和产品责任领域的集团诉讼、人身伤害案件及仲裁案件等。从事诉讼融资的机构也随之不断地发展起来,在业内比较有影响力的IMF Bentham公司,该公司向索赔金额 500 万澳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和 1 000 万澳元以上的仲裁案件提供融资,是全球最大的第三 方诉讼融资公司,也是第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第三方诉讼融资公司,目前业务所及区域不限于澳大利亚,还包括很多其他的国家,比如说新西兰、欧洲、南非、加拿大和亚洲一些国家等等,是澳大利亚现在非常有代表性的诉讼融资公司。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公司,Litigation Lending Services公司,这个澳大利亚公司成立于1999年,业务主要集中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个地区,业务领域包括破产案件的相关诉讼、商事诉讼及集团诉讼。LCM Litigation Fund Pty成立于1998年,其为破产案件的相关诉讼及索赔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提供 融资,截至 2014年5月31日,已经为175起案件提供融资。除了澳大利亚以外,该公司为美国、瑞士、新西兰等国的争议案件提供过融资服务。
美国诉讼融资始于支付当事人判决前医疗和生活开支的借贷行业。20世纪90年代中,诉讼融资刚出现时,法院多支持废除助讼禁止,因为其对预测诉讼结果、提起不必要诉讼等问题起不到预期作用。但反对声音则随着诉讼投资的多样化而出现,一些法院甚至适用了助讼等规定,尤其是高利贷,否决诉讼商业投资的效力。开始主要集中于小规模的消费者诉讼中,后来逐渐扩展至商事诉讼。Gerchen Keller资本,全美最大的商事诉讼投资公司,向一家叫做AkinMears的德克萨斯州原告代理律所投资了9300万美元。此次投资是对AkinMears未来或将代理的集团诉讼案件的提前投资,其中包括了一项声称会使用Gerchen Keller的资金的,大约由15000人因某医疗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这样的交易表明,新兴的商事诉讼融资行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显示着它在金融领域的力量。由于这一投资的收益往往比私募股权投资更高,并且与经济形势无关,它正吸引着投资人的资金源源不断地进入基金公司的资金池。
在英国,诉讼融资起源于破产程序,但其在助讼禁止被废除后就没有受到过多限制。为了缓解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费用高昂和巨大法律援助负担等问题,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启动 “接近司法”改革 ,逐步削减了法律援助的公共开支,市场产生了连锁反应,为诉讼融资发展提供了机会。在英国的诉讼融资有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政府财政政策的参与,曾经,英国政府主要通过以财政资金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解决原告诉讼成本,随着澳大利亚破产领域诉讼融资市场的兴起,英国的诉讼融资市场也发展起来,与澳大利亚和美国不同,英国的诉讼融资市场所涉案件领域更广,已扩展至个人伤害案件和婚姻案件等,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该国诉讼融资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随着各国的发展,世界各地开始了诉讼融资业务,欧洲一些民法法系国家逐渐兴起,主要集中在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三个国家。德国的诉讼融资主要是由福瑞斯资产管理公司在1998年首度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在德国法具有容许性,但仍需注意律师风险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德国实行“法定费用固定主义”,律师费根据诉讼进展的阶段收取,《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禁止适用风险收费,律师与当事人自行约定律师费用,特别是当事人事先将诉讼标的额一部分许诺作为报酬是被禁止的。
诉讼融资在我国的起步是相对比较晚的,2016年3月15日,中国首家以诉讼融资契入不良资产交易的互联网+法律+金融电商——为安法律金融平台,在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互联网+不良资产”上海论坛上宣布上线。这是我国首次建立的诉讼融资平台,2016年3月11日,中国首只诉讼融资基金在武汉诞生,专为企业解决上述官司难题。基金由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发起设立,联手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是一家民间金融和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金融和法律及投资服务。
诉讼融资有什么优点?
即使是在欧美等国家,诉讼融资仍然是一种新鲜的事物,起步时间相对比较晚,但是可以迅速地流传到各个国家,说明这种新模式是有很大的优势和可行性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避免原告因诉讼成本高而放弃诉讼或仓促和解的不利后果
原告在遭受损害后,需要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包括收集证据、聘请专家证人、承担旅行成本、支付诉讼费和鉴定费、支付律师费等等。如果原告无力支付诉讼成本而放弃诉讼,其损害则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而诉讼融资可以缓解因原、被告经济状况差距而导致的和解谈判地位不对等状态,避免原告因经济劣势被迫接受不公平和解方案。在获得诉讼融资后,原告则不必因为经济上的劣势而惧怕诉讼拖延带来的经济成本,从而 能相对平等地与被告谈判,并基于案件本身的优势和劣势作出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决定,这对于因为经济问题而选择沉默和解的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第二、转移败诉风险,有效风险分散
在很多实际的问题中,尽管原告有能力承担诉讼成本,但如果其惧怕败诉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则同样可能放弃诉讼,但是诉讼融资可以将这个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控制,在投资者承诺原告败诉时投资款无须返还的情况下,原告将败诉 产生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因投资者拥有多个投资平台,其可以通过设计整体投资策略将风险分散出去。另外,投资者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将该等风险通过保险进一步予以分散,层层的风险分散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
第三、凝聚小额分散诉讼,形成规模效应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网购成为人们的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消费者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时候消费者侵权的案件中,单一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很小,个人一般不会选择提起诉讼。但是,通过投资者的平台,可以汇集多个小额诉讼,形成集团优势提起诉讼,积少成多。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当然,任何事物都存在这两面性,有很多学者认为诉讼融资背离“禁止帮讼”原则,“禁止帮讼”原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如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原则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英国和澳大利亚已经废除了该原则,但是,在美国,在特殊情况下,该原则在某些案件中仍被作为否定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效力的依据。还有学者认为诉讼融资可能构成高利贷,高利贷与第三方诉讼融资有显著的区别,诉讼融资中原告向投资者支付回报则以案件取得有利结果为条件,如果败诉,投资者分文不取。诉讼融资可能引发滥诉,使得很多本不应起诉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讼累,导致其过于谨慎而采取过分的责任预防措施,增加社会成本。
对于我国而言,实际上这种诉讼融资可以有效的解决现阶段我国的问题,比如说我国的当事人诉讼的成本负担重,在我国常见的财产案件中,法院以原告诉讼请求总金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百分比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越高,受理费越高,除此之外,当事人也需要支出律师费用,诉讼融资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相对欠缺诉讼风险分散机制,诉讼融资可以缓解这种风险的集中,有效的分散风险。
这种新型诉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是刚刚开始,实际上不可忽略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完善的地方,不能以此类推认为这种新型方式在我国发展的情形与西方国家相同,国情存在着差异,发展的历程也定是不相同的,但是不得不说,这是我国拥有着相对广阔的市场,现在这种诉讼融资正在我国生根发芽,等待阳光、雨露后,必定会在我国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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