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再提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我国税率目前分为7级,如下图所示:
如果按照当前执行的税率表,以最高30%的税率分别计算月薪8000元、10000元、20000元、80000元在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所缴的个税,是这样的。
今年两会上,个税成为代表、委员与民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多份代表、委员或民主党派的议案、提案都聚焦个税改革,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或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多位代表、委员对此指出,相比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计征制度的改革更值得期待。
“个税起征点应随着生活水准提升、经济能力提升,按照比例提高,目前定在1万元左右可能是比较适当。” 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好表示。
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也指出,普通员工如果负担孩子教育,再加上房贷,个税就会对他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3500元的起征点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改,也应该改一下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优化税收结构比减个税更重要。他认为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所得税难度较大。这涉及如何定义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需要清楚了解家庭的资产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如此实施所面临的首要难点就在于信息的收集和比对上。如果这些信息不清楚,就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势必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个税起征点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但是个税改革较为复杂,不是简单提高起征点就可以解决。
往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意见
自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定为3500元之后,我国已经7年没有调整个税起征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显示,在这七年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但同时,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其中2011年上涨5.4%,2012年-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2%。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
如图所示,个税在国民收入中占的比重不断上升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在往年的两会上也曾多次被提及。
在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就曾表示:工薪阶层的纳税底薪应该再提高,年薪10万以内的人干脆就别交税了!“有钱人多交点税嘛,年薪拿了两三百万的人,就交一百万。可以用这样的一个方式来调节、缩小贫富差距,让更多人愿意去消费。”
同年,财政部部长肖捷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问题表示,目前个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基本考虑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项目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而在研究改革方案的同时,个税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在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
2016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不是个税改革方向。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15年有关收入分配的提案议案如下表:
我国税收政策背景剖析
我们国家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税收收入对工业品的价格是比较敏感的,受其影响,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变化也比较直接。近几年连续实施“放水养鱼”的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培植和发展新的税源,这为财政增收提供了源头活水。应当说,去年国内外的需求也出现回暖,进口的商品量和价格都出现增长,这也导致我们国家的进口税收相应增加较多。
关于个税改革,财务部副部长史耀斌认为:除了起征点外,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还有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这些税前扣除的因素安排,都是纳税人已经在享有的权益。这次的改革,至少有两大内涵值得关注。1. 提高起征点。怎样提高?提高到什么程度?我们会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变化确定,并提出一个政策性的建议。2. 增加了专项扣除。首先选择的重点是教育、大病医疗,老百姓最急需最关切的,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除了两个内涵,还要改革征税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接下来,我们会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个税的修法。
中国个税发展历史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
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薪给报酬所得税缴款书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 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日本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作为基干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如何发挥和激活个人所得税的上述双重功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当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达到相当程度,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美国个税现状
纳税义务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 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 ②当年逗留天数x1+去年逗留天数x1/3+前年逗留天数X1/6≥183天。
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 率 :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已婚和未婚,按照不同的税率表依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税率表如下:
英国个税现状
征收模式
分类综合征收制。其征税的具体步骤如下:
1.将个人取得的所有不同来源收入依法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净所得进行加总得出总收入。2.从总收人中依法诚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为完成经营活动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赞用,得法定总所得。3.从法定总所得中依法减去各项生计扣除,得应税所得。4.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这种分类综合征收制既可加强源泉扣缴。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又避免了分类征收制导致的税负不公平。实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税率设计
近10 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持续地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0%、高税率加40%的3 级超额累进格局之上; 直到2010 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级变为4 级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年龄因素、婚姻因素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具体而言。它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额包括: 个人免税额、盲人免税额、已婚夫妇免税额。其中个人免税额中又规定了65 岁以下的纳税人的个人免税额是每年£6475,65岁到74岁的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4。75 岁以上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6400。这样设计就避免了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即采取固定的扣除标准而导致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日本个税现状
纳税义务人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住期间不满一年的个人。同时,居民当中又包括非永住居民和永住居民,非永住居民指无意在日本永久居住,居住期间在5 年以下的个人,仅就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源泉所得和在日本支付或汇往日本的非国内源泉所得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在日本的海外移居者最初的5 年通常为非永住居民,因工作派遣到日本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作为非居民对待,在日本居住满五年即成为永住居民。
课税范围
日本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用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把所得区分为10 项,包括:
① 利息所得,指存款利息、国债利息以及各种信托公司的收益分红。
② 股息所得,指法人分配的股息和投资分红。
③ 经营所得,指从事工商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农业、渔业取得的所得。
④ 不动产所得,指租赁土地、房产取得的所得。
⑤ 工薪所得,指工资、薪金、俸给以及具有上述性质的收入。
⑥ 退休所得,指退休津贴、养老金以及临时取得的具有上市性质的收入。
⑦ 山林所得,指山林采伐和转让取得的所得,山林的持有期决定了所得的性质,山林持有期超过5年的采伐和转让属于山林所得,持有期5 年以内时属于经营所得或杂项所得。
⑧ 转让所得,指转让资产(土地、房产)取得的收入以及设定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⑨ 偶然所得指上述所得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持续性行为产生的临时所得,如猜谜中奖收入、人寿保险合同期满返还金等临时性收入。
⑩ 杂项所得,指不符合上述任何所得的收入,如政府每年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非营业贷款利息、贴现国债的偿还利益、稿费等。
税率结构
① 日本对综合所得税采用10%- 37%的四级累进税率。
② 利息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虽然纳入综合计税范围,但实际上在支付利息时,由支付人按照20%的预提税税率代扣代缴。
③ 股息所得,与利息所得一样,也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税率为20%。
④ 山林所得,因考虑到回收投入资本需要很长时间,为缓解累进税率,采用与其他所得分离的5 分5 乘方式计算税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规定是3500元,严格来说,这叫做免征额,工资超出3500元的部分才需要纳税。建议将3500元的免征额上调到7000元,这意味着,人们可能认为,税制改革的目标,要更多地关注公平,尽量缩小收入水平的差距。
如果从缩小收入水平、关注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上调对实现这个目标来说,杯水车薪。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整个税收系统中,占比不到7%。因此,免征额度的调整,更多影响的是中产阶层或是工薪阶层。但目前,我国的中产阶层的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如果从公平的角度考量,我们应该降低增值税税率。目前的政府税收,有将近70%不是通过直接税的方式,而是通过间接税的方式取得的。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增值税就是典型的间接税。企业交完了增值税之后,通过价格,再向消费者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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