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从年初“阿法狗”横扫世界顶级棋手,到近期“阿法元”100比0全胜“阿法狗”,再到近日世界首位机器人公民的诞生,人工智能以迅猛的发展势头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实际上,早在30多年前英国的著名法学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Tomorrow’s Lawyer: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认为法律行业200年之内的变化最大即是人工智能,面对全新的问题与挑战,法律是否能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下面我们就人工智能领域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人工智能挑战法律主体界定
Jonathan C.Jackson 在《Legal Aspects of Computer Art》一文将创造物是“computer art”而不是“computer work”,2015年7月,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发生了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一名21岁的工人正在安装和调制机器人,后者突然“出手”击中工人的胸部,并将其碾压在金属板上。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人工智能的恐慌和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思考和争辩。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却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
2017年7月20日,在高瞻远瞩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国务院向法律行业提出了设想,呼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新规划提出“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法学也将使用这个模式,改革刻不容缓,但是究竟人工智能载体究竟是不是法律主体?如果不是法律主体,那么当人工智能载体触犯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时,究竟应该由研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者承担责任呢?如果是法律主体,那么又该如何为这些“人工智能”定罪量刑呢?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人工智能载体不在法律主体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显然,当产品造成他人利益损失时,我国法律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依据这个法条来分配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是属于产品和工具的范畴。然而,人工智能显然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因为它不仅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和决策,它的计算和思维能力甚至远超人脑。如果在法律上人工智能被定位为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这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比如,对“人工智能”的定罪量刑就需要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而这必将挑战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实际上,早在2016年谷歌推出围棋机器人Alpha Go之后,关于法律人工智能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以“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law”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为什么一定要推行人工智能加入法律这个行业中呢?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数量巨大并且很多容易出现断的,众多的案件均是由很少的基层审理的,基层法院的人数是很有限的,工作量是很大的,这样的话办事效率是很难提高的,人工智能的能引入解决纠纷问题,是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并且可以降低人工成本。
人工智能与法学相结合的公司
在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开始从事这方面的业务,莱克斯·马基纳公司( Lex Machina)是一家知识产权诉讼研究公司,开发法律分析数据和软件。该公司最初是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计算机科学系的一个项目,后来在加州门洛帕克创业。Lex Machina提供了一个产品,联邦法院、学者和学生可以免费使用,并且可以选择非盈利组织。它咨询客户,如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总法律顾问,并通过其知识产权分析参考引擎提供风险咨询服务。
2017 年管辖区排名按专利案件申请量
LegalZoom 1999年成立,创始人意识到,互联网是一个完美的工具,可以让所有美国人,而不仅仅是富人,更广泛地获得法律援助。LegalZoom诞生了。2001,推出了10种基于网络的产品,重点是房地产规划、商业组建和知识产权保护。2010,在服务和声誉不断增强的十年之后,再次创新,为人们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律师网络”,以获得个性化的法律建议来满足他们的个人需求。2015,达到360万个客户,并在不牺牲质量或专业精神的前提下,为美国中产阶级提供法律援助而赢得了广泛的认可。2016,在英国,开始作为一家成熟的律师事务所运作。与此同时,美国的监管机构邀请帮助寻找更多的方法来增加消费者的准入,给法律实践带来的变化将持续下去。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公司KMStandards,最初以KIIAC LLC的名义运作,自2008年生根以来,KML已经成长、发展和进步。然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的核心目标始终不变:开发和提供尖端技术,为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提供创新工具,使工作更加有效,使利润更有回报。一旦推出,KIIAC对该行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北美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律顾问名单上的一位“名人”很快就认识到了开创性技术的价值。KIIAC开始改变法律的实施方式。公司就因此改了名字。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姓名与商标
机器人像人一样也会有名字,如谷歌的“alPhogo”、IBM的“Watson”机器人,微软的“小冰”机器人,苹果公司的“siri”、“HOW”人脑机器人,显然每个机器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机器人还不具备像人一样的主体资格,它的法律地位更像是一种商品,而机器人的名字更像是商品的商标。因此,涉及机器人名字的法律问题,不是姓名权的问题,而应当划归商标法的范畴。商标与人的姓名不同,作为姓名,几个人可以都叫这个名字,彼此之间并不侵权。如果系商标就具有独占使用的问题,机器人的名字一旦被注册为商标,它就具有专有使用权,以“HOW”机器人为例,“HOW”被注册为商标,那么也就意味着其他企业便不能再使用这个名字给同类机器人命名,如果有企业再以这个名字给机器人命名即意味着侵犯“HOW”的商标权。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价值,机器人名字作为商业品牌,也就意味着它背后的商业利益,并且,随着机器人时代的到来,会有起来越多的机器人需要自己的名字,毫无疑问,类似于婴儿的起名难问题也终将在机器领域出现。从人工智能品牌战略的角度,机器人企业有必要为自己的机器人名字提前做发品牌储备。
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
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也被称为未来最有价值的资源,百度、淘宝、京东这些大企业更是基于自身数据完成顾客画像和行为预测,这些数据更是企业构建智慧大脑的“隐私”。当下还有很多数据公司还专门致力于获取数据,包括网络采集、数据交易等各种方法,如何保护数据,也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当下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数据,面对数据问题,很多企业会寻求版权法的保护。的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按照按照版权法的要求,如果数据要获得版权的保护,需要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关键词是“大数据”而非数据库的“独创性”,恰恰相反,人工智能的算法可以在海量数据,甚至非结构性的数据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并进行计算,简言之,人工智能越发过,也就越发淡化数据库的独特性,这样,数据库便很难再获得版权的保护了。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则生成物的权利可归属于设计开发者,或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或者人工智能自身以及以上几位权利人共同所有。在判断生成物的归属问题时,可以依据创作主义、契约主义、投资主义。创作主义由谁创作了作品,则权利归属于谁;契约主义是指在创作之前先约定好权利的归属,而后依据契约来判断权利的归属;投资主义是指创作的过程是由谁投资的,则权利归属于投资人。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虚拟人”,我们可以把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看成是民法学意义上的“孳息”。关于孳息的分类,目前还不太适合将生成物明确为法定孳息或者是自然孳息。如此一来,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应当归属于其所有人。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则其生成物应当被看成为公共物品。然而,从投资主义的角度来看,生成物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与投资者的出发点相悖;并且,生成物一旦被成就,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也应当属于“独立的个体”。综上,关于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目前还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尽快制定与完善。
人工智能与人的伦理挑战
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包括:人工智能的研发边界、人工智能的行为边界、人工智能的道德边界(性爱、婚姻、生育、情感、家庭关系)等等。在这个新兴的三元结构社会的新问题:人与机器人的相处之道成为热议话题,在当今社会,人与人的相处方式有着一定的基础,比如我们都同属于人类,我们有共同的语言,基本相同的特性,遵守着规定,但是机器人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所谓的平衡,语言、思维、规则都不一样。在人类社会中,我们基本上都存在7类感情,好、恶、乐、哀、惧、怒、惊,那么,人工智能的研发边界如何界定?有些专家认为认为在超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也可能会产生情感,这个我们不予否定。
但是,即使到了这个时候,它的情感与人类的情感相比,肯定也没有人类的情感丰富。有人就提出了人工智能的研发边界在什么地方呢?又比如有人提出人类可以和人工智能机器人结合繁衍后代,因为人造子宫技术也已经成熟。但是这对人类社会产生很多挑战,比如如何界定他们的孩子在法律地位和三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有一个就是道德边界。社会秩序需要靠“法”和“德”维系,人类社会只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大家都明白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但是人工智能的道德边界在哪里?比如,它会像人类一样赡养父母吗?在人工智能主导的世界里,人类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否存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处理好,这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对这类问题进行专门规定,这样的话就可以控制它的边界,我们要把握好技术的度,让人工智能更好地造福人类,不要变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形成一定的共识道德,保持人性的特性空间,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咨询机构,保证人的心理可以保证沟通。
人工智能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国际上典型的律所Dentons是典型的法律科技的代表,它2015年率先提出法律科技创新加速器项目,现在已经推出了数十个项目,其中包括风靡全球的机器人律师ROSS,随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律所开始应用这个法律科技,逐步走进整个法律行业。
在人工智能下的法律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 法律文件自动化。法律文件的审阅将逐步转变为自动化阅读,在调查查证、合同分析、合规检查等方面,对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准确的分析,极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例如很多涉及并购等大型的劳务纠纷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的简单重复的搜集和整理工作,节省更多的人力。除此之外,法律文件的生成也将自动化,伴随着硬件设施的提高,在不久的将来,起诉书、判决书等高级的法律文件也会有人工智能的辅助。
第二、 法律服务商业化。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很多线上的法律咨询不断兴起,他们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将法律逐步标准化和商业化,当人工智能再加入之后,更加大了商业化的趋势,法律机器人都将对法律服务产生更深远的影响,使得人人都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服务。
第三、 法律援助可得化。成本高昂的法律诉讼一直是人们不愿意使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在线解决争议的机制开始出现,在E Bay上就有很多用户选择用Square Trade的ODR来解决买卖纠纷,很多案件不需要经过很复杂的过程,缩短了解决问题的时间,人工智能的推动,将会解决法律援助的问题,使得可得性大大提高。
第四、 法律行业透明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使得对律师行业、法院的办案更加透明化,对于律师的评价使得人们在选择律师时,有一个可靠的参考,不合格的律师将被市场淘汰。
第五、 法律裁判算法化。人工智能的出现,可以嘱咐法官直接作出法律裁判,帮助法官的裁判更加准确化,帮助法官更有效地缩短裁判时间。
第六、 人工智能法律职业化。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仅仅在大学四年学习法律的知识,这样的人才很难适应人工智能下的新型法律,今后法律的人才需要与人工智能的技术相结合,出现这类的人才,这个行业将逐步的职业化,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将向这个方向倾斜,很多的国外大学很早就已经推出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美国名校哈佛、耶鲁、法国乔治城大学、墨尔本大学等都推出了相关法律科技的课程。我们国家的大学2018年1月也推出系列课程,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日前成立。该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将致力于为法律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大数据时代立法,并培养高端复合型法治人才。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担任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主任,他表示关注法律和科技的紧密结合是北大法学院一直以来的传统,不仅要关注人工智能自身的变化,还要关注由于这样的变化给法学的教育、研究带来的影响,这两个机构成立的意义就是希望促进理论跟实践的结合。
总之,由于创新技术的发展,新事物产生的时间大大缩短,由新事物而引发的新案例将越来越多。被誉为“爱迪生接班人”的美国著名发明家雷·库兹韦尔在《机器之心》一书中诙谐地讲到,机器人将会写诗、谱曲和绘画等方面展开淋漓尽致,人类将不再是地球上最智慧的物种。然而,我国目前还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独立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理论体系。当然,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极为复杂,它是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学科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拥有广阔的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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