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新规发布:改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利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充分借鉴当前刑事司法理论成果和执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统一标准,避免偏差

早在2001年,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三个“规定”和两个“补充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社会各界对对出台新《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此次《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权,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网络犯罪,明确管辖

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涉及犯罪类型诸如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威胁金融安全,败坏市场信誉。然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此次《规定》第11条第2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贯彻落实了“强化主动进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减少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审前羁押,使逮捕措施的适用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规定第15条明确,“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另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侦查。

规定第18条还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安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主力军,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但是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据此,《规定》第3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条文中提出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办案监督,制约机制

为防止对经济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久拖不立,《规定》明确,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为防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随意适用甚至违法适用“另案处理”,《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涉案财物,规范处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的执法理念,如第50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该规定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尽可能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侦查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保护合法财产,及时恢复信用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通知提出,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通知还要求,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要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毛振华“被欺负”,黑龙江官方介入调查

1月2日,一条微博认证为西藏德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广策上传的一段视频显示,企业家毛振华站在雪地中,控诉亚布力管委会非法侵占土地、以各项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经营、未给企业政策支持等。

毛振华控诉全文如下:

我跟大家讲,我今天来这里来是要迎接省委书记。听说他要来亚布力视察,我们没有机会见到他,我们想让他知道在这里投了二十二年的一个企业经历了什么样的磨难。我想知道毛振华我在中国做了二十多年企业,我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在这个地方被欺负、被愚弄。我今天要向书记澄清我们的情况,这个管委会来之后是我们亚布力最黑暗的日子。

他们非法侵占我们23万平方米的土地,这一结论是由省政府文件作为证据的。他们没有跟我们道过一句歉,他们理直气壮的夺走我们。那么,他们拿我们的地干了什么事情呢?他们在我们的土地上,我们的土地上,他们去招商,招来了所谓民营企业在这里建设了元茂屯、建设了酒店等设施。没经过招商,建完之后说经营不好他们在收回来。

大家都知道他们干了什么勾当。他们搞了一个欺骗省长、搞了一个所谓三山联网,花了五千万块钱,那个三山联网,请问这些雪友们你们有人滑过那个三山联网吗?你们知道他们干了些什么事情吗?欺骗党和政府还获取荣誉。

他欺负我们省长不会滑雪,没有亲身体验。骗取荣誉还升官发财,在这里,我们一个正常经营企业,动不动就执法机构来威胁我们,今天查这个,明天查那个,又是公安,又是什么食品检验,又是什么锅炉检查,天天找我们麻烦,他们没有为我们办一件事情。

亚布力有很多政府支持企业的政策,经过他们之手从来没有意见,到过我们公司,他们在外面的土地上建设了非法的栈道,花了不少钱,有什么用?你们去看看,就要被拆掉,拆了又建,建了又拆,花的都是国家的钱,据说花了八个亿,你看看他们干了什么事?我们这个企业花了20个亿,你看我们干了什么?修了什么雪道,建了什么宾馆,搞了什么设施,招来了什么客人。

他们干了什么!他们的执法机构拦截旅行社,威胁旅行社不能到我们这里去,这就是他们干的事。他们在这里强买强卖,强行搭配非要到他们那里滑雪,搞什么联盟,我们来之前哪有这个管委会啊,这个地方是我们买下来,我们干了二十二年,他们来了,他就以为他们是天,他们是政府,但是他也是个企业,他们打着政府的幌子,非法的夺走我们民营企业,让我们外来的在黑龙江尝到了苦和难,黑龙江如果不把这样的败类清除,怎么搞得起来呀!

我做为一个中国的企业家,我对黑龙江这片土地我是有感情的,我来了这么多年,这个地方我来了八年,我分文未取,每年投资一个多亿,在这里,有一个省委书记来这里见过我们吗?他来调研为什么不来我们这里呢?被他们拦住了,他要了解亚布力的旅游亚布力的动向,你看看那里能看?不就我们这里能看吗?为什么他们不到我们这里看呢?

管委会这帮人,就在这里,打着政府的幌子,上瞒下压,以为他们还在柴河呢,来了一帮柴河的江湖上人称的豺狼,同志们你们把我的东西放到网上去,我希望黑龙江、希望全世界都看得到,评评理,我有说错的地方我负责,我叫毛振华,中诚信董事长,人民大学教授,亚布力阳光度假村的董事长。

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最新消息称,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毛振华反映的问题,专门派出省委省政府环境整治办、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赴亚布力开展深入调查。

事情是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但是如果情况属实,结合《规定》的出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或许东北发展将迎来重大机遇。而作为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又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公安法制建设成果,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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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经济犯罪新规发布:改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利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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