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笔者的微信群、朋友圈彻底被“三种颜色”刷屏了。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不论是事实真相就是如此,还是种种的阴谋论,最终的结果如何都让我无比揪心。当然,作为一名科技媒体人,还有另外一件事也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11月22日晚间,阿里巴巴法律顾问、律师惠翔发表题为《阿里巴巴法律顾问:舆论异常操作特向社会公布》的微博,说有近万篇网贴“以所谓‘二选一’和‘垄断’为名,行恶意攻击阿里巴巴之实”。
11月24日,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发表声明称,近日遭到舆论攻击,被诋毁。随后,惠翔再次发布微博称,调查整理的资料和线索将移交相关机构,并公布了“恶意攻击的部分帐号清单”。
虽然阿里巴巴的连续发声都是剑指“黑稿”,但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其发声均与网上的一篇报告有关。日前,一篇由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网络疯传,立即引发了众多媒体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大讨论。
其实,最近两年,引发媒体争相报道的,除了6·18、双十一这种电商常规节日,更多还是在围绕“二选一”、“垄断”等字眼展开。在笔者记忆里,今年就曾先后曝出天猫让商家“二选一”、京东40多家服饰商无奈退出、唯品会联合京东发表抵制“二选一”声明等新闻。
那么,何为电商平台“二选一”?在由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报告》中有着明确的解释。即: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的网络平台,通过其资源掌控优势在竞争中采取的,针对平台上的商家、用户/消费者的一种隐蔽性、间接性、强迫性的二者不可兼得的选择行为。
简单点说,就是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入驻多家平台。
“二选一”因何能够每每引发媒体和公众的争相讨论呢?按照业内一些专家的说法,“‘二选一’其实已经完全偏离市场正常前行的轨道了。”
“二选一”,已经违背了商业的本质?
事实上,电商行业存在的“二选一”竞争问题,早在2013年就开始并延续至今。
根据通信信息报报道显示,从2013开始就爆出阿里胁迫商家作出二选一的选择,凡参加天猫促销的商家,必须退出京东的相关促销活动。此外,天猫还要求商家与平台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商品只在天猫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天猫之外其他电商平台上的店铺。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曾表示,类似于让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在零售行业屡见不鲜。
而上述《报告》认为,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企业已经成为国内超级网络平台,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不规范行为也愈演愈烈,包括限制商家与第三方交易的“二选一”等行为已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报告》还着重对“二选一”竞争行为的界定、及“二选一”行为的危害机理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切中了“二选一”的要害。
因此,业界普遍认为,《报告》的发布对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障广大商家的利益、对维护所有消费者的选择权益等,都有参考价值和借鉴裨益。其深度剖析出“二选一”的弊端:对于商家来说,在被迫“二选一”之后,只能在某个电商平台销售,必然会降低销量。甚至会被电商平台扼住“咽喉”,丧失了话语权和主动权,不能自主掌控自己的命运。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家会为了弥补销量上的降低而提高商品价格,最终将成本等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而对于整个电商行业来说,“二选一”其实是一种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业发展轨迹。进而,对电商行业造成难以弥补的冲击和伤害。陷入一片混乱的电商行业,由此可能举步维艰。
因此,从电商行业发展态势看,多元化的消费趋势让更多聚焦于细分消费需求的电商平台屹立不倒。部分电商平台的垄断优势将不复存在,它们也不能任凭自己的垄断地位为所欲为。回归商业本质,将是电商行业竞争的必然之举。
如何不给“二选一”留下生存空间?
“二选一”是一种以垄断优势展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违反了诸多法律,事实上游走在灰色边缘地带。《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明令禁止“二选一”行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而要真正将“二选一”彻底消灭,不给其留生存空间,就必须拿出强硬的态度。今年6月份,欧盟委员宣布由于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网络购物服务,决定对谷歌处以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的罚款。这笔罚金是欧盟反垄断史上最大一笔罚金,超过2009年对英特尔开出的10.6亿欧元的罚金。
可见,国外还是对电商相关的垄断行为有着高度的重视。而相关部门完全能够借鉴国外电商领域反垄断策略的成功经验,再以更契合国内电商行业特点进行调整后,将“二选一”彻底踢出市场。
逼迫商家“二选一”,其实就是部分电商平台不顾市场基本准则的约束,一点也不考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及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而做出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就是损害了多方利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干扰和破坏。
毋庸置疑的是,业界、大众都欢迎竞争。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通过竞争可以实现电商平台的优胜劣汰,推动它们建立更好的运营、管理机制等,进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优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来满足消费升级大趋势下消费者的多元消费诉求。但如果部分电商平台为了满足一己之私进行恶性竞争,性质上就较为恶劣了。
而目前,“二选一”其实已经成为电商平台未来发展的绊脚石,如果想要打造一个百花齐放又形态各异的电商行业,“二选一”就不能再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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