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资本收购银行股权、绕道持股、规避股东管理要求等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经营带来风险隐患。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切实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股东行为规范将有规可依。
金融产品持同一银行股权不得超过5%
针对近年兴起的资管产品创新,如当前保险机构通过资管产品、保险类的集合产品进行银行股权投资,如何认定其股东性质,及其如何行使股东权利都是监管难点。
《办法》规定,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这里所提及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设定5%的上限,对杜绝“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以及其他代持等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投资人参股、控股数量限制
《办法》对于投资人参股、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事实上,银监会早已开始对商业银行股东加强管理。2010年4月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这在业内被称为“一参一控”(控股一家银行,就只能再参股一家)。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有类似规定。而保监会早在2006就下发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股权的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重大投资”即是投资总额在拟投银行股本或实收资本5%以上的投资。虽然这一文件已废止,但可看出监管层面对于机构参股、控股商业银行的审慎态度。
三位一体穿透式监管
对于某些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增资扩股进行资本补充以维持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做法比比皆是。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新的投资形式,使得商业银行出现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的问题,这使得穿透式股权监管被重视起来。
《办法》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要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并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严防杜绝关联交易
除了穿透股权监管,对银行业日渐增多的关联交易,《办法》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当前,中小银行经营管理和风控各方面相对薄弱,主要股东很容易发生关联交易,也更容易发生交叉感染。
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办法》的制定,无疑对那些盲目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办法》严格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对金融产品参股商业银行设定了5%的上限,此前在二级市场上疯狂买入多家银行股份的资本大鳄,过去未经批准就持有银行股权、用非自有资金持股银行等行为也将成为过去式。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期限为一个月,预计正式文件发布后,资本入股银行将会走向更加规范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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