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刑事辩护全覆盖终于来了!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控辩双方存在失衡

我国的辩护制度发展始终与新中国法治进程同步。新中国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迄今为止,63年过去了,尽管我国辩护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始终比较低。

实践中,刑辩律师在考虑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之前先考虑自身的执业风险,已经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这就导致了法庭上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控方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措施,能力强。而辩方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时候连律师都没有聘请,也不熟悉法律知识,处于弱势一方。还有一些被告人对法律存在误解,不懂得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一些人甚至为获得从轻情节及早获释而随意认罪。那么,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如何保障庭审对抗的“实质化”?

探索全覆盖的法律辩护制度

为完善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对此,新一任司法部党组明确提出“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没想到,这么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办法》,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铺开。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此前,被告人要不要请律师进行辩护主要是由被告人自己决定,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以外,由于缺乏硬性规定,法院对于其他被告人要不要请辩护人不宜过多介入。而《办法》试行后,律师辩护全覆盖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硬性要求和基本义务。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法律援助费用标准趋于灵活

过去,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补贴基本上以阶段划分,不区分具体案情统一规定每个阶段的法律援助费用。相较于律师的时间投入成本,法律援助的补贴费用非常微薄,这导致律师们不太愿意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次《办法》在第八条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明确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次《办法》在第十一条把“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规定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由,能有效防止一审法院规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做法。这一点具有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对贯彻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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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喜大普奔,刑事辩护全覆盖终于来了!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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