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句广泛流传,然而正在超一流的是制定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我国终于发力!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规则》)。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第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将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争端提供保障。《规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受理了较多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但是,我国尚没有一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我国仲裁机构也没有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据统计,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增长43.5%,达到183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
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
《规则》受案范围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国际投资争端。管辖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体现在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作出了提交贸仲委仲裁或按照《投资仲裁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规则》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首先,表现在当事人应自愿达成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同时明确仲裁协议可以多种形式规定在合同、条约、国内立法或其他文件中。其次,赋予了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包括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庭成员人数,享有选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利,特别是针对双方无法形成首席仲裁员人选时,设计了促成双方合议选定首席仲裁员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规则》在适用法律、审理方式、程序设计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从制度上保障仲裁庭不受行政机关、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干涉,独立公正的作出裁决。
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
由于不少投资仲裁涉及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公众对于私人仲裁庭处理如此重大的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担忧,这也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为了回应公众对于仲裁程序私密性的质疑,不少投资条约都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我国在201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接受了这一实践。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的立法工作。
鉴此,《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投资仲裁规则》通过引入非争议方和非争议缔约方提交书面意见,允许对外公开仲裁资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上述规定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制度的质疑,有助于《投资仲裁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仲裁第三方资助
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研究表明,目前有60%的ICSID案件涉及第三方资助。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规则》规定了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在《规则》中,“第三方资助”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实体协议承担参与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形。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仲裁庭也有权命令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仲裁庭在就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作出裁决时,可以考虑第三方资助的情形以及当事人遵守披露义务的情况。
临时保障措施
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当事人可依据《紧急仲裁员程序》向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上述程序不影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
中国发力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法治已进入转折更新的关口。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从投资规则的“旁观者”逐渐发展为投资规则重要的“参与者”。 目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正呈井喷之势。据中方统计,2017年前8个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2个国家新增投资合计85.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3个百分点。2014年至今,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累计超过550亿美元,与沿线国家建设的经贸合作区超过70个。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与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BIT),正在积极推动中美BIT、中欧BIT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此次《规则》的出台,可以为完善中国的投资条约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并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未来,中国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决者,让我们拭目以待中国规则,将让世界感受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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