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蓬勃发展,私募市场鱼龙混杂、投资项目参差不齐,部分没有合格资质的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违约跑路现象频发。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资质、产品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行为规范进行重审,并强调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私募监管公募化
2014年,伴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发布,私募行业正式从游击队变为正规军,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的春天。经过3年多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一路赶超券商、保险和公募。截至2017年7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高达20110家,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共总人数22.53万人。
近年来,私募行业乱象丛生,非法集资等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随后,私募监管不断趋严。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等监管文件。2017年3月20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更是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这一次《意见稿》的发布,再次宣告过去“放水养鱼”的红利时代已经过去,私募的监管将越来越公募化。这无论对于存量私募,还是增量资金而言,都是极大的挑战。
对合伙人提出新要求
意见稿提出,如果“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提出相关要求,主要限制了负债较高(负债/净资产≥50%)或者持续亏损(净资产/实收资本<50%)的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这说明,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现实中,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负债率较高,但是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募资来为母公司缓解流动性的情况屡屡发生,投资人的风险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未来将进一步得到保证,有利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高管和骨干,意见稿设立了多种禁止情形,包括“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以往,大众普遍认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门槛很低,但是意见稿的出台,有望提升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降低了行业的道德风险,无底线行为将大大减少。
没有登记不能使用“基金”字样
《意见稿》指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之前有些投资公司随意使用基金字样,迷惑投资者,却从事着非法集资等活动,都对私募行业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现在监管明确没有登记的机构不得使用基金字样,也就意味着只有备案登记的私募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严防私募“老鼠仓”
意见稿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众所周知,公募基金为防止利益输送,在从业人员炒股上规定严格,但是对私募仅是原则性的要求,本次意见稿不仅明确要求私募要建立相关制度,而且明确了管理制度应涉及的环节,不仅仅是申报,还要设计审查、处置等。这将进一步强化私募行业从公司到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相信未来“老鼠仓”的几率将进一步减少,投资者的权益也毫无疑问进一步得到保护。
总而言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的法律体系上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到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装备升级”。
意见稿的出台,私募行业的规范将进一步“提速”,无底线行为也将大大减少。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强大的资管品种,指日可待。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加强,私募行业更值得放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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