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22项意见。
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
在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中,有的从表面看,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业务手续时依法依规,却在事实上“把企业整没了”;有的在制定规章、执行规定时“走上限”,在弹性限制内就高不就低,缺乏担当精神和创新意识,没有真正站在企业和群众需求的角度落实政策;更有的玩弄权术,推诿扯皮,甚至吃拿卡要……这些行为都在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岂能饶恕?
近日,大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案件。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熊亚刚,在担任政府某招标项目评委期间,与其他4名评委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3家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公司通过评审,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活动。2017年4月,熊亚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员王良忠,利用职务便利,将前来办理营业执照的辖区39户业户推荐到指定刻章服务部刻印章,并收受该刻章服务部“好处费”1200元,扰乱了市场秩序。2017年7月,王良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破坏营商环境难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业支付不必要的成本。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企业对当地发展环境的信心,甚至导致企业外迁。所以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外资准入范围的调整、“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加快推进,一系列对外开放、尤其是市场准入环节中涉及的问题和挑战,均需要司法予以一一回应和解决。为此,《意见》就如何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衔接、如何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如何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简化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价值增值,让一切具有创造力的理念、思想均有实现的舞台,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喜人局面。
尊重契约自由
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各类违约、合同解除的案件比较多,民事刑事交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也越来越多,最高法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直面此类问题,提出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意见》强调,“要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严格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这个指导思想对于鼓励交易、维护诚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可控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目前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者大有人在,逃废债行为比比皆是,整个社会信用环境非常严峻。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过去五年,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另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近发布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的主因是企业骗贷行为所致。这足以表明当前一些企业不讲诚信、逃废债务行为仍相当猖獗,已到令人怵目惊心地步。
对此,《意见》指出要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
市场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不仅关系到各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形象。《意见》从产权保护、合同审理、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诉权保护制度,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有人曾把“失信”比喻为社会正常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其实并不为过,当前我国经济整体生气虽有所恢复,但仍未从根本上走出低谷,尤其还有大量中小微实体经济依然没有摆脱困境,如果营商环境未从法治高度上予以彻底净化,真的有可能倒在艰难复杂的营商环境里,甚至被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埋葬”。
《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重点是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诚信主体,《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制裁手段,让失信主体负担更高的违法违约成本。
总的来说,这份由最高法提出的《意见》,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领域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将改善各类企业的制度预期,使各类企业的活力竞相迸发,从而形成经济转型与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但是,好的举措,需要落实到实践中才能发挥其作用。至于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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