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链金融国内市场情况
1、供应链金融定义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是指将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看作一个整体,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等手段封闭资金流或者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2、供应链金融的模式
根据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才是供应链金融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并不只有商业银行主导这一种。供应链金融在国外的发展比较成熟,主要的模式有银行主导型、核心企业主导型以及物流企业主导型三种。 其中,银行主导的模式主要是银行以买卖交易中买方购买货物后从卖方收到的货物提单和有效发票为依据,为买方办理承兑汇票,并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在制定日期内偿还货款和融资款。这样既能满足买卖双方的交易需求,也能缓解买方的资金压力,同时还能降低银行的风险。核心企业主导模式主要存在于制造业,主要是核心企业基于自身的设备提供相应的租赁和货物代持服务,在为买方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规模。物流主导模式主要是拥有信息、货物监管以及客户关系优势的物流商为交易的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如果按照融资所需的资产不同,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以及保兑仓融资模式。这三种融资模式的依据资产分别为:应收账款等应收类资产、存货以及预付账款等预付账款资产。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是企业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质押担保融资模式和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是在供应商(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融资企业(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卖方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质押的贷款额度,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这一模式使用于卖方回购条件下的采购。
3、供应链金融国内现状
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的授信、担保品以及抵押物的评估基本上由银行或者银行委托第三方来进行,所以我国主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是银行主导模式。我国最早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是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2003年最先在国内推出供应链金融业务,2006年正式整合推出互联网金融服务,2012年推出“供应链金融2.0”。
供应链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不过受益于应收账款、商业票据以及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如图1所示,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已由2005年的不到3万亿增加到了2014年的10.52万亿,十年里增长了3.55倍,年均复合增速15%。应收账款融资作为供应链金融重要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增长为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企业交易中,企业之间还会以签发商业汇票的形式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商业汇票的签发缓解了买方的资金压力,同时卖方拥有商业汇票,既拥有对于签发方的汇票金额索取权,也可向商业银行作质押,获得流动性。商业汇票质押以获取融资也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形式,我国商业汇票发展与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是紧密相关的。如图2所示,我国商业汇票签发量逐年稳步增加,在2014年已经突破20万亿,2015年上半年也已经达到了11万亿。
除了应收账款以及商业汇票以外,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同样紧密相连。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租赁合同额不断增加。2014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经超过了3万亿。其中,三种租赁种类中又以金融租赁合同规模最大,2014年合同规模占比达到41%。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对于需要大规模专业设备的企业来说十分有利,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在应收账款、商业汇票以及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供应链金融展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可达14.98万亿元左右。
4、存在的优势及不足
供应链金融是通过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在融资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降低融资风险:在传统的工业领域,由于产业链较长,在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通常会有赊账销售形式达成交易,因此会造成企业资金紧张,风险增大,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也较大,因而导致整条产业链运行不佳。供应链金融是在整条产业链当中选取一个核心企业,以此来作为信用担保,来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为融资中不仅有核心企业作为担保还有实际的交易行为作为抵押,在融资方面,供应链金融会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激活融资市场。
降低融资成本:传统中小企业融资大部分通过银行间接融资。通过供应链金融和互联网相结合,进行直接融资,一方面破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另一方面把投资人和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链直接链接起来,盘活资金量,让中小企业摆脱银行贷款的限制,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融资资金。
提高融资效率: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处于从属地位,经常会遭遇资金短缺的现象,一是长期以来供应链形成的押货押款的行业规则,二是资金常用于供应核心企业产品。所以中小企业常需要融资来缓解经营压力,而且这里的融资需要的时效性较高,一般最长时间会持续半年左右,而融资需要资金则时间要求较短。供应链金融可以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把供应链全局的资金盘活,大幅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的融资速度。
但产业内的公司参与供应链金融也有天生的软肋:首先是风险控制,银行的业务是全行业全产业链的,能够消化和对冲个别行业的周期性风险,而非银行企业介入上下游金融业务,会使得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其身上叠加和放大。尤其是去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的下降,金融行业资产质量每况愈下,坏账比例也有所增加,如何控制风险是这些上市公司遭遇的共同难题。其次,是资金来源,非银行企业往往不具有持续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并缺乏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专业技能,容易低估风险。从资金来源看,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互联网金融小贷和P2P公司以及股东增资等。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的供应链融资业务还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企业必须从外部获取高成本资金来满足业务需求。
二、供应链金融几种模式案例分析
1、行业资讯门户网站转型做供应链金融:生意宝
生意宝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专业搜索引擎和企业应用软件开发的高新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最大行业电子商务运营商和领先的综合B2B运营商。公司拥有并经营中国化工网、全球化工网、中国纺织网、医药网等行业类专业网站。主要业务包括化工行业、纺织行业的商务资讯服务、网站建设和维护服务以及广告服务。公司在继续保持专业网站经营优势的同时,创建的“生意宝”网站。开创了“小门户+联盟”的电子商务新模式,从事综合电子商务运营。
公司旗下的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网盛融资担保协同银行、第三方担保公司在浙江省内陆续推出几款针对中小企业的在线融资产品。
2015年,公司正式启动“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公司携手交通银行等一批国有股份制银行,打造致力于基于供应链的虚拟“产业链专业银行”,在 “网盛大宗交易平台”“网盛融资担保平台”“网盛交易征信平台”“网盛风控平台”“网盛大数据平台”等基础上实现的“闭环”,从而构建出一个专注服务大宗商品、基础原材料的在线产业链“生态圈”,全面实现企业贸易流、资金流、物流 “三流合一”。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网盛融资担保公司”,获得银行授信额度,来推动在线供应链交易和金融业务。
2、信息化管理服务提供商发展模式:汉得信息
汉得信息是为企业客户提供高端ERP实施服务,主要是为以SAP和Oracle为代表的大型ERP软件提供实施服务的市场,公司已成功为近1500家(包括达美)来自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提供ERP实施及服务。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是依托原有核心客户,为这些核心客户的产业链上游中小供应商提供免费的ERP云平台,在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为银行提供数据验证等服务从银行贷款利息分成实现盈利。。
在供应链金融供给端,汉得信息采取的是和银行合作的方式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业务。2015年6月,汉得信息与平安银行签署了供应链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将汉得信息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与平安的保理云平台相对接,汉得信息主要提供企业的数据并通过大数据平台来进行风险评估,平安银行主要负责发放资金。随着与平安银行合作的不断深化,平安银行除了参与核心企业的贷款外,还直接给予汉得信息保理公司资金支持,帮助保理公司发展保理业务。进而通过保理业务带动公司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3、供应链服务提供商发展模式:瑞茂通
瑞茂通是中国领先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专家,为终端用户提供多品种、全链条、一站式的煤炭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如下图:
其中煤炭供应链运营管理业务衔接上游煤炭资源生产方与下游终端用户,为终端用户提供多品种、全链条、一站式的煤炭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供应链服务业务是向煤炭供应商、煤炭贸易商等提供分销服务、运力配置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是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为切入点,先后取得保理及融资租赁牌照,并参股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布局供应链金融业务,并积极搭建全国性煤炭电子交易平台—易煤网,助力金融业务的展开。
2015年上半年公司保理合同项下受让应收账款余额约46.5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72亿元,净利润约7964万元,商业保理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4、电商平台发展模式(阿里京东模式):苏宁云商
苏宁云商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在充分利用互联网零售所积攒的客户资源、客户信息以及便捷的客户服务与体验的基础上,形成苏宁生态链,通过苏宁小贷来实现为供应链上下游端客户服务的。
苏宁云商作为互联网零售商,在O2O交易模式中积攒了较多的客户并且获得了交易客户的交易数据,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止2015年6月末,苏宁云商零售体系的会员总数达到1.98亿。2014年公司线上业务累计现实自营商品销售收入225.99亿元,线上平台实体商品交易总规模达到257.91亿元。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线上客户,积累客户资源,苏宁还于近期成功联手阿里,成功将线上线下业务打通,实现强强联合,为苏宁云商发展互联网零售,打造苏宁生态链提供了较好的市场机遇。
苏宁云商向供应商客户以及个人消费者发放的贷款逐年增加,2015年上半年已经达到近700万元,按照上半年的发展速度,预计全年会实现1380万元的贷款及垫款总额。发放贷款及垫款主要来源于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外发放的公司类贷款及垫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5、行业核心公司模式:安源煤业
安源煤业为江西省最大的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物流企业,公司拥有21个生产煤矿。2015年,公司联手泛亚有色,进军煤炭供应链金融,2015年4月安源煤业引进的天津泛亚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推出的“煤炭交易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公司正式迈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公司具备供应链金融的三大条件:大产业(年产值1.5-2万亿)、弱上下游(煤贸商比钢贸商更苦逼)、强控制力(区域性煤炭龙头)。未来将从“两湖一江”起步,全力打造立足“两湖一江”地区的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江西煤炭交易中心拥有三大平台:煤炭电子商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投资平台。其盈利模式主要是交易管理费(很少),融资利差,会费。融资模式包括:存货融资、销售融资、采购融资。平台的交易模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服务、专场交易、互联网金融服务(P2S 模式)。目前该平台的合作仓库包括: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江西赣中煤炭储运中心、江苏省扬子江港务等。
三、供应链金融发展所需要素
二级市场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在互联网时代有了更多的层次,共有的特征是某个行业或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根据对上下游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掌握,利用自身的资源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或服务。
供应链金融能否成功的条件包括:足够大的行业空间;在产业链中具有重要的平台地位,对上下游物流、信息流有一定控制力;足够低的资金成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在“互联网+”浪潮下并不是所有有热情的公司就能分得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一杯羹,结合以上分析,发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还是需要以下几种因素。
1、积累足够的信息优势
上述每家公司在发展供应链金融前都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拥有上下游客户的交易数据,这都为公司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对于资金的需求程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只有真正的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才能依据客户本身出发设计出适合的融资工具并提供恰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运用能力
在积累足够的客户信息之后,如果不能够很好的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分析也是无法有效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是在互联网浪潮下的另外一个发展的趋势,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如:上海钢联)可以很好的帮助企业进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能够帮助公司节省成本,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以及提供融资服务的实现效率。
3、公司整体业务生态圈的构建
发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绝不仅仅是将网上平台搭建起来,寻找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那么简单。特别是在互联网热潮下,仅仅是发展互联网来支撑整个公司的发展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同时,其他业务也要相互配合。上述公司均是在努力的构建整个业务体系的闭环,实现交易、咨询、物流、支付、其他服务的整体业务生态圈。构造整体业务生态圈能够在不断发展上下游客户的同时又能够保持客户的粘性不会降低。如果仅仅是依赖互联网,而没有从实际业务中使客户得到便利与认可,那么这样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即使发展起来,也会是昙花一现。
4、资金端足够的支撑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主要是给予上下游企业资金支持,但是给予支持的这部分资金如果完全由公司自身承担,这对于公司来说必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这在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时候更为显著。通过上述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完全由自身承担这部分资金,而是将资金来源端扩展到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如:苏宁云商、怡亚通)等,这样虽然自身赚取的只是利息差,但是这能够保证供应链金融的长足发展。此外,还有公司(比如:上海钢联)通过公司股东的支持获取足够的资金。这些公司通过自身资金的支持以及第三方的资金支持可以使得公司在保证供应链业务发展的同时也能够赚取足够的利润。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企业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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