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金融科技的兴起从各个方面改变了金融行业,但是监管规定并没有及时跟上。为防止监管的不确定性对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限制,很多国家都转变了传统的监管思维,试水“监管沙盒”这种新的监管模式。
英国首创“监管沙箱”
为防止监管的不确定性对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限制,很多国家都转变了传统的监管思维,试水“监管沙箱”这种新的监管模式。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创造与推出的“监管沙箱”对于RegTech的推开具有典型意义。所谓“监管沙箱”,就是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FinTech初创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操作。2015年,FCA正式创立“监管沙箱”,并在2016年5月敞开第一个“监管沙箱”,从60多家提出申请的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企业中最终按规选择了18家进入“监管沙箱”。2017年3月,FCA又开放第二期“监管沙箱”,目前还在接受申请。
按照FCA的规定,想要通过申请审核,则该测试产品或服务必须属于金融行业,且需要与现有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有着显著的不同,且在未来可以使消费者受益;另外,想要进行测试的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可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确有在沙箱中进行测试的必要并且企业已经准备好进行测试,这可以表现为企业在新产品或服务上已经进行了足够的资源投入,对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
新加坡紧随其后进行“监管沙箱”测试
在FCA发起第一期“监管沙箱”的1个月后,新加坡也开始了“监管沙箱”的测试,而且该国金管局也提前发布了《FinTech监管沙箱指南(征求意见稿)》。但与英国有所不同,英国的“监管沙箱”适用于所有的科技类企业,而新加坡的“监管沙箱”仅适用于FinTech企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在2016年6月发布监管沙箱的指南征求公众意见,并在11月确定了相关规则。根据该指南,MAS针对金融科技企业推出了监管沙箱机制,监管沙箱提供一个试验区,在这个试验区内放松产品和服务的法律监管和约束,即只要任何在沙箱内注册的金融科技公司,允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从事与目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即使之后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测试的结果修改相关规定,提出新的法律制度建议。
澳大利亚的“白名单”模式
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沙箱不同的是,澳大利亚选择了一种“白名单”的方式,也就是说,ASIC不会对提交的测试申请进行个案审核。而其他国家,如英国则采用了申请人筛选并单独协商对参与测试的金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条款。并且,澳大利亚也是唯一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产品,对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牌照要求自动进行豁免的国家。
澳大利亚的初创金融科技企业想要取得金融牌照,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不仅需要雇佣律师还可能需要分流部分资源专门应对合规要求,另外考虑到授予牌照的整个流程,时间成本也是不能忽视的。因此,这种环境下,金融科技初创公司的发展并不乐观。因此,当2016年5月,ASI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提出关于监管沙箱的建议时,赢得了业内人士的很多好评,反对意见多集中于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次监管沙箱的测试并不包括退休金、消费者借贷和房地产抵押信贷产品,且贷款存在最高限额为1万澳元。现在正在参与沙箱测试的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建议、协助客户购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相应地,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一般仅限于居间类型的业务,如智能投顾。ASIC明确将发行金融产品和资金借贷排除在可以进行监管沙箱测试的范围之外,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受到与发行企业同等的保护。
“监管沙箱”势在必行
一般而言,通过“沙箱”测试,不仅能够让监管机构十分清晰地看待监管制度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及时发现市场过度行为以及因限制创新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并第一时间调整与引导,真正让适度监管、包容监管等创新监管精神落地。而且,测试结果在倒逼监管层修正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激励创新的同时,改变金融活动中监管与市场原有的“猫捉老鼠”关系,使二者能够朝着协同而友好的方向行进。更重要的是,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要远远超出技术的活跃程度,而且其中所嵌入的因素要复杂得多,很多的金融难题并不能靠技术一蹴而就,同时技术产品的仓促投放与应用还可能引致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监管沙箱”测试就成为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
对中国而言,金融科技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去年金融科技企业所获得的投资占全球份额的5.5%,获得的投资总额占全球份额的36%,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交易额达6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时像阿里、腾讯、百度以及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在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以及征信等领域彰显出明显强于对手的竞争力。金融科技的快速聚变与迸发无疑更急迫地呼唤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科技。一方面有必要引进“监管沙箱”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应用试点、产品实验,让所有金融产品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建立起Fintech行业的统一监管规则和长效监管机制,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同时,要进行穿透式监管,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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