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国内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应运而生,掀开了中国消费金融事业的崭新一页。2013年国务院再次强调,要助推消费升级,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居民家庭大宗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并提出要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探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及消费金融,“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017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提到“金融首要任务还是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不能“脱实向虚”。这为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宝贵的机遇。那么何为消费金融?我国出台过哪些消费金融政策?消费金融发展历程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政策建议?
一、消费金融概述
1.1 消费金融定义与范畴
目前,消费金融还未形成独立理论体系,对消费金融定义尚不明确。国内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也不一样。杨胜刚(1999)认为,消费金融不同于企业金融,它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法人。廖理(2010)认为,消费金融是指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包括消费贷款在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锡士(2010)认为,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对于消费金融定义与范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消费金融是指消费信贷,其中包括住宅抵押贷款、住房净值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贷款。在英国,广义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为消费者专业提供信贷的消费者信贷商;狭义消费金融公司是指近年来兴起的专门经营“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的消费者信贷公司。日本的消费金融,是指在营业所所在地或政府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个人消费性融资的小额贷款,或者指贷款业界中以对个人无担保融资为主的贷款业界的业态。
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综述,笔者认为,消费金融不同于企业金融,它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消费者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金融业务。(1)消费金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2)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对象是消费者等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不同于企业金融;(3)消费金融是基于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而提供的金融业务,既具有消费特征,又具有金融特征。
1.2 消费金融的时代机遇
1.2.1 消费金融的市场空间
(1)中国消费渗透率依然偏低
2016 年消费贷款余额约25 万亿元,占GDP 比重30%,占信贷总额14%,占个人信贷70%,占社零总额66%。据预测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有望保持在20%左右,则2017年消费信贷余额将突破30万亿元,2020年消费信贷余额将达到51.94万亿元。同时消费信贷占GDP比重,消费信贷占贷款余额的比重都将进一步攀升。(2)中外消费金融渗透率比较分析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消费信贷/消费支出方面,美国近30%,韩国近50%,而我国仅有16%左右。在消费信贷/GDP方面,美国近20%,韩国近24%,而我国仅占7%左右。在消费信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方面,美国高达66%左右,而我国仅有16%左右。通过中外可比国家消费金融渗透率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大有可为,消费金融对于消费支出、GDP的支持作用有待大幅增强。(3)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空间
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自2007年至今一直处于高速增长之中,2016年消费贷款余额25万亿元,据预测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有望保持在20%左右。剔除放贷后的其他消费金融规模占比约25%,则2016年剔除房贷后的消费金融规模体量约6万亿元,2020年体量约为13万亿元。1.2.2 消费金融的时代机遇
(1)政治环境
经过7年多的发展,一系列相关政策相继颁布,2009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放消费金融公司审批权,扩大试点范围至全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消费金融政策从试点,到扩大范围,再到全国推广,消费金融公司从4家,到11家,再到目前24家,而且行业整体事先盈利,2016年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10亿元。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以“成熟一家,审批一家”为主线,积极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未来将会继续有一批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
(2)经济环境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GDP保持中高速增长,2016年增长6.7%,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同时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在近年来增长迅速,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快于经济增速。根据波士顿咨询报告,2016年,因为经济水平和家庭收入的提升,75%中国消费者将维持或增加消费支持。根据艾瑞咨询报告,2016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元,预计到2019年将超过41万亿元。如果消费金融仅占按揭存量的一般,就将催生近10万亿元的市场空间,可谓市场规模巨大。
(3)社会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转变等,消费金融市场也正在悄然改变。随着消费能力提升、消费观念转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逐渐被消费者接受。智能设备、出境游及购物、文化消费等新的消费热点逐步涌现。跨境电商、O2O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从基本到升级消费、非理性到理性消费、被动到主动消费、标准化到定制化消费、个人到家庭服务消费、固定场景到移动场景消费,这些消费升级和消费理念转变,将助推消消费金融大爆发。
(4)技术环境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技术(比如个人征信、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消费金融更具普惠性,能够契合消费金融的小额分散的原则,可以覆盖更多的中低端或者潜力客户,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以及大学生等潜力客户群体。技术的可应用性增强,也促使消费金融扩展到生活消费的多个应用场景。
二、消费金融金融发展现状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消费金融政策,经历过主要三个时期,适时地出台相关政策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综述,笔者认为,消费金融已经逐渐在“政策支持+消费拉动”的双重驱动下,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从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到2016年明确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消费金融公司从最初的4家增长到目前的24家,整个消费金融产业正在经历“政策试点期—政策修订期—政策全国推广期”的典型产业演变历程,经历7年多的发展,有望在整体消费升级中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三、我国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指明了方向,但是现有法律制度(比如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都主要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对传统消费金融业务采纳的是机构监管而不是行为监管。目前法律对消费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交易者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监管、个人征信与使用等问题上都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消费金融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规定还是不够完善,不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2、消费金融未得到有效监管,存在大量监管套利
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都对消费金融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些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比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从事的是消费金融业务,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依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而不是金融企业,并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作为银监会旗下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管,但是这些互联网系消费金融公司绝大部分并不持有消费金融牌照,未得到银监会的有效监管,导致其野蛮生长,存在着大量监管套利。这种不对等监管使得不同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着实质不公正,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提高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创新的成本,也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3、消费金融机构比较有限化,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政策对设立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严格,导致银行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少有主体。截止到2017年5月,目前全国有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其中非银行系持牌机构只有4家(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海尔消费金融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系消费金融机构有20家,占比为83.33%,所以银行系仍是消费金融机构主力军。但是设立主体有限化,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缺乏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
4、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支持较弱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初期资金来源于全部自有资金,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从现有消费金融业务来看,耐用消费品、3C等消费信贷风险较高,当坏账率变大,消费金融公司自有资本难以冲销所有风险时,就需要靠外来资金支撑业务发展。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要求严格,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基本行不通。发债由于严格审批条件也不好使用。因此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支持较弱,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5、绝大部分消费金融信息尚未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不完备
消费金融机构,除了一些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可以将信息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绝大部分消费金融机构(比如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系消费金融公司、创业系消费金融公司等)尚未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不完备,使其在贷前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因缺失信贷信息而容易面临较大信用风险。
四、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加强消费金融监管,谨防监管套利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消费金融行业发达的美国就用专门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1968年《消费信贷保护法》和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作为美国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基石,为促进美国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体系基础。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消费金融法律细则,做到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消费金融监管,谨防监管套利。切实保护消费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为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夯实法律制度基础。
2、积极丰富消费金融机构主体,大力发展专业性的消费金融公司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政策对消费金融设立主体资格要求严格,导致绝大部分持牌系消费金融机构都是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但在国际上成熟的市场中,消费金融机构的设立主体多元化,并不是主要由商业银行主导。比如,美国消费金融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社、财务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日本消费金融的主体包括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金融的公司和票据公司等。另外,要积极推动专业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比如金融财务公司,互联网专业小额贷款公司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消费水平和不同客户对象,大力发展专业性的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主体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使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消费金融产品你的创新提供源源动力。
3、加强制度创新机制,积极拓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资源来源有限,流动性支持不足。建议加大流动性支持,积极拓展消费金融资金来源,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可以通过着力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对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适度放宽融资条件,简化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丰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方式,降低融资资金成本,积极拓宽消费金融融资来源。
4、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消费金融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多维数据(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个人五险一金数据、个人人事档案数据、个人消费数据、个人金融数据等)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元的征信数据库。这将有利于助推消费金融机构风控体系的完善、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人物画像的采集、风险识别的强化、风险管理的提升等;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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