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市互金协会所属平台开展业务进行自律管理提供依据。
应需而生
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备案、合规、监督等多个方面,其中明文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中,必须提交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然而,合同一旦电子化后,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属性,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对合同依据电子证据相应法规进行存证存管。电子合同存证,不仅是对借款人和消费者的保护,对平台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如何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合同存证?这是网贷中介信息机构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此,结合监管要求和平台实际情况,市互金协会起草并发布了《指引》。
据市互金协会秘书长王喆介绍,《指引》规定“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明确了委托人应履行的职责;作为存证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主体应符合的要求、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需要包含的主要原始信息、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存证合同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等。
提高效率
根据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市互金协会副秘书长孟添向记者表示,“当网贷平台采取电子签名技术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防篡改处理时,必须注重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系统的构建应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电子认证涉及数字证书的应用,数字证书的颁发机构均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实,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也属于电子商务。因此,电子合同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规性出发,也不可或缺。”
记者还注意到,《指引》通过规定第三方存证平台需要达到的基本技术标准,来满足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的需求,并给予网贷机构自行选择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权利和自由。
孟添表示,现在尚无国家法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进行审批和牌照管理,《指引》可以为网贷平台评估存证机构提供部分依据和标准。而《暂行办法》强调存证机构的独立性,不应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因此,通过市场良性竞争,有助于平台提高客户体验与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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