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舆论,咱们今天继续聊点微观的,具体到《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30日截止,事关“东方金融中心”对待P2P的具体细则,咱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双边”客户适当性原则,值得商榷说起“客户适当性原则”是将信息中介服务的双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当作考察对象进行规制。我们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曾经找到类似的表述,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但是,请注意,融资融券业务是客户与证券公司直接发生资金往来,证券公司处于业务需要,了解融资人、融券人的资信情况,属于必然;但P2P网络借贷与此不同,其法律性质为信息中介,不是放贷人,也不是信用中介,对借款客户是否有必要做“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值得商榷,毕竟对中介平台而言,责任过重,成本较大,不利于行业整体利润的保持,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说俗一点,不赚钱的行业,很难存活)。新旧平台区别对待新平台备案需13条规则,旧平台备案再加6项。我们不讨论具体规则是否合理,只是预估到一个实际操作中的小问题:如果P2P网贷平台发生了合并、分立或者股权变化、更名,各区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会把这些企业当作新平台?还是当作老平台的延续?没有个标准,就很难操作。建议参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于发生过吸收合并的企业,不认为是新平台,还认为是老平台。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老平台麻烦,大家都按照新平台更宽松,此言差矣,成立三年以上的老平台“壳”本身就有价值,与银行签署存管或者办理有关证照时,都必须有相应的存续期间,所以,新旧平台之分,会成为实务操作中产生误解和纠纷的点。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啥奇招上海网贷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几天有业内的朋友来问,可否使用“互助保险”的形式,恰巧飒姐团队有位保险法博士,同样明确告诉飒姐,保监会去年颁布了一个《互相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了互助保险组织和活动由保监会统一监管,并规定了相应条件。也就是说,互助保险,不是谁想成立就能成立的。实事求是地讲,保护金融消费者还是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自律组织或监管机构是否可以设置相应投资人基金,我们也很关注,但由于公益类基金的设立也并非易事。从方便易行的角度,我们建议可以仿照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保证金的方式,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将资金分离独立,按照约定委托第三方运作资产,将受益人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最后,还是要提醒诸位互金老友,本月30日截止,建议大家把不同意见和想法发给上海市金融办官方征求意见邮箱:shxu@jrb.shanghai.gov.cn继续努力,为互联网金融增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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