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零壹财经 谭鸿
4月12日讯,自消费金融兴起,伴随而来的信贷欺诈案件层出不穷。目前国内大数据征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众多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及工作人员风控意识淡薄,风控机制缺失,消费金融领域欺诈成风,给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统称“贷款机构”)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欺诈频繁发生,成为消费金融行业高不良率、高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消费金融市场存在很多“套现者”,利用消费分期各环节中的漏洞,如贷款机构风控不严,进行诈骗。本文以手机消费分期欺诈为例,介绍消费金融领域常见的套现情形,并分析套现者的法律责任,提示从业机构及参与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反欺诈。
一、消费分期贷款的基本模式
以手机消费分期为例,消费者与手机销售商为商品买卖关系,消费者支付首付款,获得手机;消费者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贷款协议》,申请消费贷款,由贷款机构向手机销售商支付尾款,消费者按期向贷款机构还款。
二、手机消费分期套现的常见情形
情形一 套现者与贷款机构内部员工串通骗取贷款。
套现者自己或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进而找到贷款机构内部员工,员工伪造虚假材料或降低审核标准,帮助套现者通过贷款机构的审核,成功购买手机,套现者向员工支付报酬。后套现者卖出手机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情形二 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与手机销售商串通办理虚假手机消费分期贷款。
套现者骗取或盗取个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与手机销售商签订虚假的手机买卖合同,办理虚假手机分期贷款,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实际上并未出售手机,套现者获取贷款后向手机销售商给予部分报酬。
情形三 借款人作为套现者,与“套现中介”合谋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获取手机后卖出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在消费金融市场上,有一些职业的“套现中介”,为有套现需求但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分期产品信息,并协助借款人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手机消费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成功购买手机,并向套现中介支付服务费。
情形四 手机销售商作为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手机销售商通常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因此有的手机销售商经营者借此合作便利,从其他渠道获取借款人信息,通过虚构借款人在自己的营业部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三、套现者的法律责任
一些套现者往往认为一部手机的价值不足以让贷款机构找上门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最多影响征信记录,而且对于套现中介或利用他人信息实施套现的套现者来说,即使有不良征信记录也是借款人背锅(因以借款人的名义进行贷款),因此可以逍遥法外。但事实上,若套现者套现金额或其他情节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套现者通过不同手段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根据不同的情形,套现者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等刑事罪名。套现者触犯这些罪名最高刑罚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1:套现者与代理商员工串通骗贷,套现者与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焦某甲、何某与博盛公司(汽车消费分期业务的代理商)的业务员康某合谋,使博盛公司审核通过焦某甲的申请,并为其在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了购车贷款,后康某伪造购车发票、行驶证等相关资料,焦某甲将齐某的汽车冒充购买的新车,由康某审核并报博盛公司审批,将14万余元贷款发放给焦某甲。康某分得5万元,焦某甲分得4.5万元,何某分得2.3万元。焦某甲、康某、何某利用康某的职务便利侵占被害公司财产14万余元,三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2:销售商利用他人信息骗取合作贷款机构的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某系迪乐通讯服务部经营者,其分别与佰仟金融服务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签订分期购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共同向购买手机的客户推出手机消费分期业务。王某某自己或者经他人先后联系了刘某某等24人,通过虚构上述人员在迪乐通讯服务部分期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佰仟金融服务公司贷款人民币9.8万余元,捷信公司贷款人民币9800元,赃款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名义购机人好处费等用途。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借款人来说,若其作为套现者参与诈骗,当诈骗数额或其他情节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在此提醒市民,尤其是一些大学生,不要贪图小利,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一旦被套现者利用,作为“名义消费者”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贷款协议》,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而要向当初承诺还款的套现者追偿时,却发现其早已消失无踪。
总结
消费金融欺诈案件中参与诈骗的主体身份多样,且实践中的欺诈情形较为复杂。贷款机构需在了解该类欺诈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做好前期风控审核,预防欺诈风险。而一旦出现诈骗后,应当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反欺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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