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东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贷机构给出了今年4月30日的地方整治收尾时间之后,北京日前也对属地网贷平台划定了最后的“自首”时间。
清明节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在京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报事宜的通告》(下称《申报通告》),其落款时间为3月31日。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北京互金整治办)在《申报通告》中表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24号),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部署,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京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括在京分支机构,下同)组织开展了现场核查,并下发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北京互金整治办要求,请未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在京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申报事宜。也就是说,北京地区注册的网贷平台自行申报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前,仅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相当紧迫。
北京互金整治办强调,逾期未与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新设机构的流程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这也意味着,在京注册的网贷机构如果没有自行申报的话,意味着将无法进行备案。一旦不能备案的话,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内也将失去申请资格。届时,平台正常运营亦会受到影响。这可不是闹得玩的!
此前,有收到通知的北京平台负责人称,《整改通知书》可谓是史上最严厉的整改书,共计8大项148条的整改细则。
其内容涵盖备受关注的“风险备付金、金融交易所模式、融租租赁合作等”方面,禁止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另据前述平台负责人称,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北京整改通知要求中变更注册地。
此前,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收尾时间首次被公布为2017年4月30日。其中,广东版《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如果平台以此怠慢整改工作的话,“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
2016年11月,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明确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于存量机构,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整改合规一家备案一家,整改不合格的机构不予备案,对于新设机构,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按照全国统一布署,银监会给予了网贷平台一年的整改期,今年8月24日为最后的时间节点。而地方上为了配合全国整改进程,对辖区内网贷平台的地方整改工作亦作出了提前安排。
如广东、北京地区设定的时间均为4月30日前。此前,网传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中对于平台整改的时间则设定为6月30日前。
另有消息称,上海地区的网贷机构整改细则正式文件不日有望正式下发。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平台负责人称,上海地区整改细则和北京地区的版本较为相似。整体内容较为一致,目前该整改细则正在当地监管部门审核。
此外,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上海保监局重拳打击非法机构》一文中披露,上海保监局联合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金融办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和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一行三局”同步整顿各自领域风险及跨行业交叉风险。
一是在上海市金融办的牵头下,先后三次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将500余家涉嫌非法宣传、设立资金池、非法众筹等行为的第三方网贷平台清除出上海金融市场。
二是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尤其是借贷平台、支付平台的合作行为,对于一些公司不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其采取完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隔离、停止合作等措施。
正所谓“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该来的迟早还是会来。眼下,对网贷平台而言,尽快向合规靠拢乃不二之选,迟合规不如早合规,可以选择的余地也越来越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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