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金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协会2016年工作报告和2017年工作计划,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发展入会单位名单、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单位拟增补及更换名单等重要事项,听取了协会统计分析专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和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互金协会正在做这些大事
互金咖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此前,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统计制度、编制行业统计数据职责,互金协会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并开发完成了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一期)。
对此,为解决统计来源和质量问题,切实提高统计精度,互金协会正在着手启动统计监测系统二期建设工作。
截至目前,协会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系统。据介绍,协会制定了P2P等网贷行业异常平台风险监测预警判别规则,开发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根据判别规则筛查形成异常平台名录,报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同时,协会还建立了统计监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通过采取重点抽样和行业普查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行业统计的从无到有,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定期发布“P2P等网贷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季度报告”和“P2P等网贷行业发展指数报告”,范围覆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此外,结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协会正规划建设全国集中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增强行业透明度。
互金咖了解到,协会去年还上线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首批接入了蚂蚁金服、陆金所、京东金融等17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截至2017年2月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录自然人客户共计约729万,个人债权融资类业务纪录1783条。应部分会员机构踊跃申请,目前协会正在开展第二批接入工作。
据前述知情人士称,协会提出了2017年十大工作思路,分别为:
1.继续做好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的配合支持工作
2.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3.有效提升会员管理和服务水平
4.加快推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5.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
6.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工作
7.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研究
8.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9.加强协会内部管理
10.继续加强党建工作
举报平台4个月收线索2202条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会认真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迅速建设并上线用于采集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举报平台,建立举报信息协同处理机制,定期统计和分析举报信息。
最新统计数据表明,该举报平台从去年10月13日正式上线至2017年2月16日的4个月左右时间里,该平台共收到举报信息及线索2202条,已审核并转发举报信息1690条,相关监管部门已签收1172条,切实发挥了及时掌握违规线索、监测风险暴露苗头和促进社会监督的作用。
截至目前,平台举报对象分别包括提供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
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其中,网络借贷举报范围如下: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跨界类举报范围如下: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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