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3月29日讯,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普惠金融的视角分析和引导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普惠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和转型的重要方向。保险在普惠金融中的作用基点、内涵与外延是明显区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的思维对当前互联网保险创新同样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参照意义。

互联网保险具先天普惠性

普惠金融的实现过程,是由最初的金融排斥,发展到最终的金融包容乃至金融公平。其实现方法由最初发展中国家以小额信贷为主,逐步转向发达国家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互联网保险所呈现的线上化、场景化、碎片化和去中介化,与普惠金融体系的内涵存在着耦合性和一致性,具有先天的普惠性特征。“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全面性”是衡量一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度量指标。传统保险公司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存在先天性不足,网点成本、人工成本、渠道成本、资本成本制约着保险公司对农村人口、弱势群体、小微群体的服务覆盖。

互联网保险将有助于传统保险运营模式下的“普惠痛点”,将逐步成为保险参与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依托。互联网保险通过去中介化和产品碎片化,大量节约了高昂的渠道和中间成本,大为促进价格的合理与准入门槛的降低。通过线上化的投保、保全以及理赔给付服务,极大提升了保险消费全过程的时间和交易成本,提升了保险这种复杂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互联网保险有效发挥了信息中介、信用、风险管理、理财、信用增级等多重功效,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状况,为中小微企业和低收人群体创造了享受保险服务的机会,使得保险更加平民化、生活化,真正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互联网保险应坚持“小微化”创新

尽管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在运营模式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博弈和冲突,但却很好地解决了传统保险发展的诸多瓶颈与客户痛点,为保险产业的迭代与升级注入了新的动力。

互联网保险要重点针对和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需求,提供与传统保险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保险产品与渠道。互联网保险具有开放、共享的特点,可以汇集大量同质化、碎片化的风险,降低保险的边际成本、服务门槛和服务价格。

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互联网保险的小微化创新,积极而审慎地推进现有投连、万能等理财产品的碎片化探索,满足低收入群体零散、小额、低风险的理财需求,使保险成为网络个人理财的重要工具。稳妥为小微企业和消费金融提供小额信用保证保险,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风险承担能力,完善小微金融服务链条。围绕电商平台卖家等小微创业企业的综合保障需求,积极发展保障买家退货的退货运费险、释放保证金的保证金保险计划、保障交易安全的支付账户安全保险等基于互联网的场景保险。

未来将更加体现互助本质

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分工体系中,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中介的功能和角色。传统保险以渠道为王的发展模式,致使我国车险、银保、意外险等主流产品受制于中间渠道,保险企业利润过继到代理商,最终还是由保险消费者买单。因此,保险去中介化是市场的必然发展趋势,很多大型保险公司正在推进客户向互联网线上迁移,以降低传统运营模式的高昂成本。越来越多的保险交易将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搜索比价平台、电商平台、垂直网站、移动社区等方式,实现保险供需双方的交易撮合。

我们在看到不断衍生出的网络互助保险,将原本分散的一些小样本不可保风险聚集起来转变成可保风险。国内陆续搭建了社会性的保险互助平台,如E互助、抗癌公社、全民保镖和保保集等。这类网络互助平台引入互联网的流量、获客、风险投资的基因,主要针对癌症、意外等基本型保障诉求,主张非营利、低保费、透明运作的理念,带有众筹性、互助性以及社交性特点,值得保险行业予以关注。

监管与基础设施亟待加强

互联网保险的每一项重要创新无不是保险与科技有效融合的结果。互联网保险创新一旦控制不好,很可能产生异化,甚至形成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嫌疑和问题。互联网保险改变了保险的样子,也模糊了保险的边界,如何划定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边界,支持和保障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的行为边界。应当以“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严格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制定、维护和恪守一般性的互联网监管规则。以功能性监管为原则,将互联网保险经营活动,包括互助保险、互联网比价、交易撮合平台、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业务、专业互联网公司纳入监管范畴,统筹设计好各方角色、定位和风险管理边界,防止产生监管真空,构建互联网创新对传统保险市场的防火墙。

二是互联网保险创新的包容性监管。互联网的创新发展是快速变化、穿透式的,试图以完整、前瞻性的监管制度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不现实的。监管应当体现包容性、注重差异性,应当以标准化建设为先导,尽快制定互联网保险产品、运营、服务、技术标准,特别是要建好资金风险、信息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防火墙。适应金融科技监管的特点和国际趋势,结合国家保险实验区、自贸区等现有创新实验机制,完善“沙盒监管”的制度机制和配套措施,改变监管滞后与被动的角色,主动研究和引导金融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让互联网保险在安全的、弹性的、适度宽容的空间中创新发展。

三是重新审视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以在线的方式、快捷的体验和低廉的成本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服务,必须用科技手段特别是大数据风控体系替代依靠线下审核、生存调查、体检甄别客户风险的传统方式。保险业应当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制度和信用体系构建,建立基于保险为主题的行业风险数据库,尽快打通央行征信系统向保险业风险识别的应用通道,合理利用民间机构征信系统、社交网络信息,支持保险公司引入和应用更多的定价因子和风控因子。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需要轻资产运作,快速的IT上线、计算存储资源的平行拓展、生产的安全防护和灾备能力,中小公司对于这些现实的问题需要充分依托云计算技术来实现。行业私有云的建设和安全应用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行业进一步建立云计算应用的标准和规范。连同区块链、人工智能、人脸识别、虚拟现实、物联网等金融科技的前瞻性研究、应用标准乃至必要的基础建设,应当成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向和主题。

(作者系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险业务部总经理)

《保险区块链研究》“十大观点”:

保险是区块链应用的典型场景,应予以高度关注。

保险的区块链应用要关注顶层设计问题。

相互保险和再保险将成为区块链典型应用场景。

破解行业发展的“痛点”和“难点”是区块链应用的价值所在,更是灵魂所在。

保险业在利用数据时,要注重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被保险人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区块链应与互联网、定位技术、大数据、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配合与协同,形成保险科技核心能力,共同推动保险创新。

在应用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区块链可能带来的新风险。

保险的区块链运用,需要求真务实,当前,应更多地关注独立场景。

保险的区块链应用,不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更要注重业务与技术融合创新模式,注重平台建设;不仅要注重企业和行业能力建设,也要注重与外部,尤其是区块链技术行业的合作与协同。

保险的未来属于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区块链不仅是新技术,更将成为新基础资源,推动商业模式的迭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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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互联网保险有效发挥了信息中介、信用、风险管理、理财、信用增级等多重功效,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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