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贷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整改期不得超过6月底

3月28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相关内容在网络上流传。图片显示,该讨论稿共有36条,针对在上海市注册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司法人,其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此前的2月22日,凤凰WEMONEY曾报道上海市金融办召集部分P2P平台举办关于上述文件的讨论会,且文件在会后收回。从当时凤凰WEMONEY得到的部分图片来看,确实与此次流出的内容一致。

与此同时,凤凰WEMONEY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网络上流出的文件确实就是当时会议上回收的讨论稿。

从完整版的讨论稿(详见文末)来看,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主要业务模式说明及经营发展战略规划、股东资料、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合规经营承诺书、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等。

此外,根据讨论稿,主要需关注点如下:

1、办法由上海市金融办、银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2、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

3、各市区政府是辖内网贷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4、网贷平台需出具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需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6、网贷平台在取得备案等级后,应在6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存管。以上两项完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进行书面备案。

7、网贷平台在进行工商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

8、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计划终止网贷服务的,需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9、网贷平台应接入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不得晚于取得备案后3个月。

10、网贷平台发生重大事件后(包括经营不善出现风险、董监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起诉等)应通过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11、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

讨论稿全文曝光后,上海某网贷平台内部人士直言,“看来上海的也一样严格,接下来的日子不好过。”

此前的3月23日,据网贷天眼报道,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在网上流传,《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大项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最严网贷监管政策”。

据了解,《整改要求》明确指出,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禁止校园贷、不允许网页有理财和预期收益率字样,以及叫停P2P+金交所模式等等。

无独有偶,在北京之前,厦门市和广东省先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根据厦门《暂行办法》,将设立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与业务数据进行匹配对比。简而言之,《暂行办法》对平台披露的数据信息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与此同时,广东省的出台的《意见稿》,在对于平台的监管上,与国家版本相比亦有所增加。其中特别提到,禁止外地平台在粤设立总部。《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明“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业内人士直言,从多地出台的监管文件来看,会对整个行业的市场容量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客观上迫使很多不合规的平台退出网贷行业。

下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全文:

部分图片来源:P2P情报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WE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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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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