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I_GB2312">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据网贷天眼信息,近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的文件,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这148条像极了“判例法”体系下法官的148个判例,至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条文终于有了权威解读,每一条怎么去解读,监管都给划了重点。
从这个意义上,《整改要求》值得每位从业者认真读一读,因为的确存在太多条款,监管的解读要严于市场解读,便涉及到整改的问题;也值得每个网贷投资人好好读一读,以后按图索骥寻找合规平台也算有了拐杖;当然,媒体朋友们也不例外,这样有助于那些因模糊性条文被“冤枉”的平台沉冤昭雪,更为他(她)们去揭露发现新的不合规现象提供了权威武器。当然,暂时看,细则只对北京地区平台有效。
8个大项分别为:1、公司基本情况;2、应尽未尽义务;3、违反十三项禁令;4、违反风险管理要求;5、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6、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7、信息披露;8、其他风险提示。其中,第3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涉及的61个细则是重头戏,苏宁金融研究院将进行重点解读。
这些“模糊”的禁令,边界变得清晰
1、什么是自融或变相自融?关联融资不属于自融
自2015年e租宝等平台出事以来,自融和非法集资成为最主要的两条罪名,也因此,在投资人眼中,对自融避之唯恐不及;对平台而言,自然也对这两个字极为敏感。
那么,对于平台的自融行为,监管上是怎么界定的呢。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自融行为的界定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在2016年8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则调整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去掉了“关联关系”4个字。
对此,市场上普遍解读为监管收窄了自融行为的外延,关联融资不在被禁止的自融行为之列,但也存在狐疑不决的地方,即关联融资是否也算变相为自身融资的一种呢?有狐疑便有怀疑,多怀疑几次竟也有了确信不疑,一些媒体遂以关联融资之名曝光了很多平台“涉嫌自融”,引发不少口水战。
看看《整改要求》怎么说,在第32-35条,北京监管部门将其概括为四种行为,分别是:
(1) 自身在平台上融资;
(2) 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3) 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4) 其他
可见,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并不违规,但不充分信息披露就会构成违规。
2、什么是自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平台推出的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不算理财产品发售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但大家会看到,几乎所有的网贷平台都会推出所谓的固定期限的理财计划,比如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
问题来了,平台这么做是不是违规?算不算自行发行理财产品?
从《整改要求》58-65条细则看,监管界定的发行理财产品行为至少要包括这些要点中的一种:
(1) 以“理财”为名义开展宣传推介;
(2) 发售理财产品对接非标资产;
(3) 平台产品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出借人不能与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
(4) 网页和平台上有理财字样、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5) 相关协议是购买理财的协议而非借贷合同。
可见,只要在宣传、协议上注意不出现理财字样,底层资产不对接非标资产或无法穿透的资产,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便没有违背“不准自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
3、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从《整改要求》看,主流的做法都是错的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实话讲,这句话的内涵还是比较模糊的,比如,对于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什么样的债权转让行为会被禁止?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莫衷一是。
《整改要求》并未对上述模糊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直接列明了几种涉嫌违规的行为:
(1) 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 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 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 对接典当行;
(5) 对接保理公司;
(6) 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 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应该讲,对很多平台而言,上述界定就像是平地上的一声惊雷,估计要懵逼了。网贷平台的资产获取,无非是平台借款端的散标和接入第三方的资产两类,现在,接入第三方的资产怕是不行了,第(2)-(7)条讲的就是这些渠道;而散标也不能打包包装成“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来卖了,只能散着卖了。
就好比,过去的几年网贷平台探索了100条获取资产的途径,但《整改要求》现在告诉你,其中99条都是违规的,你是什么感想?
这一要求实在是过于严格了,究竟能否落地执行,还有待观察。
这些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1、或明或暗的担保行为,要慎重了
从《整改意见》看,不仅直接承诺保本保息是被禁止的,通过关联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也是禁止的,而这正是很多平台目前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债权回购条款等隐性担保行为,也被禁止了。
这里,重点强调下平台的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和备付金。《整改意见》把“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列为违规行为。
但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有类似的风险资金,用于从投资人手中回购不良的投资项目,从而在事实上确保本息无忧。那么,这种行为还合规吗?在笔者看来,设立备付金仍然是合规的,只是不能把备付金用于“担保”行为。这一点,投资者大可放宽心。
2、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也涉嫌违规
虽然自2016年初,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就曾被禁止,但大家不难发现,近期在一些热播的网剧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网贷平台的嵌入式创意宣传片,一度被市场视作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规呢?就要看网剧算不算电视节目了。呵呵,可能还得征求广电总局的意见。
3、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不能再做了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整改要求》则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也是违规行为。这一规定与上文中的“(1) 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实在是一脉相承的。
问题来了,目前主流网贷平台的各种定期投资产品,基本都是这么来的。意味着,那些“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可能都要歇菜了。
4、利用网贷平台做校园贷?也被禁止了
2016年,校园贷曾因“大学生跳楼”和“裸条”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从《整改要求》看,网贷平台要对校园贷say byebye了。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校园贷业务本身违规,专业的消费金融机构还是可以做的,只是网贷平台不能做了而已。
整体评价:2008年以来几乎所有的创新都被打回原形,行业将回归本源的p2p业务
除了对“十三禁”的解读,《整改要求》还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用户保护等其他几个方面提出了细则性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要求,这里便不再赘述。
最后,说说感想。
《暂行办法》出台后,笔者曾作出“对行业而言,黄金期已过。一句话,这个行业再也承载不了做“大金融”业务的愿景,以后只能是个小而美的行业了”的解读。结合《整改要求》看,更是坚定了这一观点。
除了最初的P2P业务即Peer-to-Peer(点对点)业务以外,行业自2008年以来在资产端、产品端等方面进行的几乎所有创新都被界定为了违规行为,这个行业,是一夜回到2007年前后萌芽期的“简单”和“纯洁”,的确也承载不了什么金融梦想了。
附《整改要求》: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
-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 万事达卡推出反欺诈AI模型 金融科技拥抱生成式AI
- OpenAI创始人的世界币悬了?高调收集虹膜数据引来欧洲监管调查
- 华为孟晚舟最新演讲:长风万里鹏正举,勇立潮头智为先
- 华为全球智慧金融峰会2023在上海开幕 携手共建数智金融未来
- 移动支付发展超预期:2022年交易额1.3万亿美元 注册账户16亿
- 定位“敏捷的财务收支管理平台”,合思品牌升级发布会上释放了哪些信号?
- 分贝通商旅+费控+支付一体化战略发布,一个平台管理企业所有费用支出
- IMF经济学家:加密资产背后的技术可以改善支付,增进公益
- 2022年加密货币“杀猪盘”涉案金额超20亿美元 英国银行业祭出限额措施
-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远离各类不良校园贷】风险提示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