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13日讯,两会期间,多位一行三会负责人证实,央行正在联合各监管部门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标准,并要求对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的统计监测。
在国内经济领域,原本定义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统称”的证券,往往被局限于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标准化品种。
如今这一问题,正随着《证券法》的修法迎来转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指出,当前《证券法》有必要将更多金融产品纳入到《证券法》适用范围进行统一规范,例如“集合投资计划”等理财产品就应当属于证券范畴。
在业内看来,《证券法》若将集合投资计划等类型的理财产品纳入适用范围,则将在上位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对资管产品规则的统一方向;而更多专家则认为,《证券法》使用范围的扩容或不止于理财产品,场外股债权及衍生品、现货合约、知识产权凭证、保险合约等具有证券属性的经济产物也有被纳入到《证券法》中进行统一约束的理由。
事实上,《证券法》的扩容预期也有望对功能化监管的转型构成促进作用。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仅在适用范围上扩容难以推动功能监管落入执行层面,而落实功能监管仍有赖于金融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证券“扩容”必要性
再有一月左右的时间,市场瞩目的《证券法》修法即将进入二读。
据吴晓灵透露,《证券法》二审稿将体现四方面的特点,一是完善基本交易制度,二是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三是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高管透露,《证券法》二读的四个特点或均离不开证券范围的进一步扩容,而这也有可能成为此次修法被关注的重点内容。
“扩宽证券的概念范围其实能够对上述几个方向都能形成促进作用,特别是为资本市场留下制度空间。”上述券商高管表示。
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所谓证券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事实上,现行《证券法》中证券范围的定义过窄,正是立法专家们所关注的重点。
“(《证券法》)仅仅适用于股票证券、债券证券,还是要扩大范围,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的适用领域越来越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表示,“事实上我们的证券还包括股权证券、债券证券、基金证券、特许权证券、物权证券、劳务证券、知识产权证券、信托证券、保险证券等。”
“所以这次修改有增加证券内容的预期,而且最近市场上,又开始整顿邮币卡,邮币卡本质上属于物权证券,现行《证券法》下我们证监会只能管股票债券基金,其他都还没管到。”朱少平坦言。
朱少平认为,当前一些现货交易场所乱象,也与相关的法律关系尚未明确有关。
“比如需要厘清现货与期货是什么关系,现在现货法和期货法有衔接吗?”朱少平告诉记者,“要把期货和现货之间的关系做一个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说不能同时做多、同时做空,在监管上、投资者保护上都有很多内容要探讨。”
事实上,拓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也有望进一步强化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功能。
“只要是证券,都纳入法律的范围,这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就是一种保证,也是在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把害群之马排除出去。”朱少平表示,“还有规定现货与期货市场不能联动做空做多,对市场也是一种保证,使投资者放心进来。”
资管产品归属证券?
目前诸多潜在扩容对象中,将当下处于监管割裂状态的资管产品纳入《证券法》框架的呼声最高。
吴晓灵就表示,《证券法》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将集合投资计划列为证券。
两会期间,多位一行三会负责人证实,央行正在联合各监管部门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标准,并要求对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的统计监测。
3月10日当天,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目前一行三会一局已在一些大的问题上初步达成一致,会进一步对资产管理业务做出初步的规范。
但吴晓灵同时指出,目前央行统筹制定的资管统一监管规则“有针对性,但也有不足”。
除法规外,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管辖部门得不到确认,也是亟待化解的问题。
“对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认识不一致,资管既有信托关系,也有委托关系。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关系,本身是一个证券,”吴晓灵说,“如果明确是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可以把监管的责任主体归于证监会。”
事实上,吴晓灵更早前就曾建议,所有理财产品应该归属证监会监管。“各种资金就其本质来说凡是把别人的钱集合在一起的就是投资基金,就应该证监会统一监管。”
业内人士也指出,央行牵头的资管规则可能只是部门规章,未将规则上升至法律层面,而这可能给一些非持牌机构的金融乱象带来套利空间。
“民间金融活动有些也宣称自己从属于资管业务,但这类业务怎么来明确规则和负责部门,仅仅依靠协调机制和多部委联合发文,可能还是会有漏洞出现。”前述券商高管认为。
功能监管之补充
《证券法》范畴亟待扩容的另一面,是近年来无牌照或牌照业务交叉现象,这引发了业界对功能化监管的重视。
“非持牌机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少在肆无忌惮的从事资产管理等业务,还有些在做名义上的连结产品,实际上是二元期权的衍生金融业务,但这类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整治,也缺乏对口的负责部门,”西北地区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坦言,“这些活动需要更高的上位法来定性,然后再来对口具体的负责部门。”
吴晓灵就指出,在综合经营的大形势下,这种监管形式需要改变,更应该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要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
“比如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它也在发行类似于二元期权的产品,那么这种行为在功能监管的趋势下,应该受到证监会的管辖,”前述金融办人士称,“《证券法》将更多交易活动纳入适用后,这些业务接受证监会监管也有了上位法保证。”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在分业监管格局未变的情况下,依靠《证券法》的完善来强化混业监管仍然会有难度。
“实行跨界监管或者是横向合作监管,《证券法》里一定会有所表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比如说表述为一行三会跨业跨界横向联合监管这样,但是要说金融业分业监管要走向混业监管、集中监管,是很难通过《证券法》来实现的,因为这超越了《证券法》本身的授权。”
而前述金融办人士表示,上位法的完善仍然会对功能化监管构成补充意义。“混业监管、功能化监管并非一步到位,但上层法律的明确具有必要性,因为部门的行政法规后续都要依托于上位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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