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网贷资金存管的正确姿势

文|互金咖

3月8日讯,《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尽管已于2017年2月23日正式下发,但冲击波仍未消除。

互金咖在与多位业内人士交流时获悉,截至目前,业界对于现有存管模式的操作细节仍存疑虑。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网贷机构而言,《指引》明确了过渡期的要求,即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给予网贷机构整改的时间并不是十分宽裕。

另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7日,共有261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平台),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93%。

其中,有209家与33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50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协议;2家签订银行直连。

完成资金存管方面,共有122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5.11%;31家与银行完成联合存管系统对接;2家完成银行直连。

已完成直接存管平台中使用双系统情况分布

已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地域分布情况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迄今真正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仅有少数,对于未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的平台来说仍有不小的压力。

而从监管层对银行资金存管账户模式的要求来看,要求采用“大账户+子账户”模式,但《指引》中并未明确子账户的具体形式。

根据《指引》要求,银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并要求“存管人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从目前业界现有的存管模式来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银行为投资人开立子账户可分为虚拟账户和电子账户。

因此,问题就来了,子账户中虚拟账户和电子账户都是合规的吗?

对此,有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告诉互金咖,目前,某些银行为推广其直销银行账户(也被称为电子账户),采取了直接使用该类账户的模式,但该类账户系统均为独立的系统,和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列无从属关系,即无法下挂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不满足《指引》要求,需要予以整改。

“目前,市场流传子账户为II类账户的说法并不正确。”对此,该权威人士称。“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说,电子账户也已经被II类账户取代,不能再使用电子账户这一称谓。”

此前,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II类、III类账户。

随后,人民银行2016年11月下发302号文中明确表示,“Ⅱ类账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也就是说,II类账户将无法购买网络借贷中介销售的理财产品。

此外,该文还要求,“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可见,2017年4月1日前,未按照监管规定开立和使用的II类账户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合规风险。

前述权威人士强调,也就是说,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为虚拟账户才是合规的选择。

鉴于某些银行强调使用二类账户即资金分开存放更具安全性这一说法,该权威人士认为,实际情况是,无论是虚账户还是二类账户在资金存放安全系数方面对于银行和用户是一样的。且虚拟账户在网贷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体验上反而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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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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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虚账户还是二类账户在资金存放安全系数方面对于银行和用户是一样的。且虚拟账户在网贷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体验上反而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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