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Fintech的3种监管模式

文|蔡凯龙

3月5日讯,金融监管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如何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促进其高效发展?这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 但是稳定和发展两大目标不是简单的对等, 因为在任何特定的时期和国家, 金融监管的侧重都会有所不同。 各国的金融发展过程大都出现类似的现象: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在建立初期和成长阶段, 因为体系的不完善,所以更加注重稳定; 而当金融体系成熟,尤其在金融从业者的积极呼吁下,监管就会逐渐开放,释放其活力,这时候监管的侧重点是发展; 而当金融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原有的监管体系逐渐落伍甚至最后失效,金融发展就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爆发金融危机。往往问题或者危机后,监管迅速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其重点都在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反而退居其后。如此循环往复,监管的偏好就像钟摆,在稳定和发展的两级中不断调整和摇摆,被称之为监管的“钟摆效应”。

金融监管的“钟摆效应" 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前后体现尤为突出。各国政府无一例外的从侧重发展一端摆向稳定的另一端。 各国均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然而所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 金融风暴至今8年有余,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依然没有完全消除, 全球经济尚处在缺乏活力,沉闷的低速发展的疗伤阶段。 金融业在强监管和经济低速发展的两大重压下,开始走下坡路。这种不利的环境下,全球金融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创新模式。善于捕捉机会的金融家,把眼光投向欣欣向荣的科技界,以创新技术驱动金融发展, 创造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体: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也不负众望,在不到3年时间里,爆发出顽强的生命力。 金融科技俨然成为金融的“搅局者”(Disruptive Finance)的杰出代表, 形成一股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

面对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者陷入两难; 天生有创新基因的金融科技无疑是有助于经济和民生,尤其在其萌芽发展的阶段特别需要政策的扶持。 另一方面, 插上科技翅膀的金融,具有更强,更广和更快的破坏性, 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果难测,尤其需要引导和规范。如何把握平衡,是每个监管者面临的难题。技术驱动下的金融科技日新月异, 凸显金融监管的滞后和监管技术的落后。

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监管者不仅在监管理念上,在监管的技术上也需要诸多的转变和提高。

孙中山先生说过:“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面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也积极的调整监管策略,与时俱进地摸索出适应本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以美国为代表的限制性监管(Restriced Regulation).

美国的人才优势和优越的资本环境, 形成了以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金融科技业态。 针对这样的特性,美国采用功能性监管,即不论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抓住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把金融科技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 这种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现有监管体系的成熟度。 美国金融体系历史悠久,经历百年来多次金融风暴的洗礼,金融法规和监管相对成熟, 有丰富的经验。对于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科技新领域,政府也能及时适当调整立法。 譬如2012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填补了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空白。 总体来说, 美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相对比较严格的,监管以稳定为主。对于具有强大的创新力的美国金融科技,适当偏严的监管是有利于平衡发展需要的。

第二类,以中国为代表的被动型监管(Passive Regulation).

和美国相反, 中国的金融科技以市场和商业模式为驱动。 中国的巨大市场需求和有待完善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 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另外一方面,相对英美法体系的案例法, 属于大陆法体系的中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因此灵活性和时效性相对不足。 这种监管的不成熟性,反而给中国金融科技提供了发展的灰色地带。加上新一届政府鼓励创新的整体战略,监管初期采取较为宽松的“黑名单”策略,即明文规定不可为,规定之外允许尝试创新。 中国的金融科技在短短3年内茁壮成长,成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方支付,P2P的规模已经排在世界前列,孕育出蚂蚁金服,陆金所和京东金融这样的巨无霸金融科技公司。不可否认的是, 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呈现的P2P风险事件,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开始有针对性加强专项监管和引导。8月24日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监管对P2P乱象的一次整顿。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监管处于“摸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 属于被动型,相对宽松的, 以发展为主类别。

第三类,以英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主动型监管(Active Regulation).

区别于美国和中国, 这类国家没有技术和市场的优势,为了发展金融科技, 政府挺身而出成为主要引导力量。 英国的伦敦和新加坡都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中心, 因此在监管金融科技上也是推陈出新,不留余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国。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开展了一项金融“创新工程(Project Innovate)", 旨在促进金融创新。 并在2015年11月开创性提出对金融科技实施沙盒监管Regulatory SandBox 的计划,筹划6个月后,正式于2016年5月推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也在研究英国FCA的计划后,于2016年6月推出新加坡版的沙盒监管(有个非常有趣巧合,两个沙盒监管的申请截止日都是同一天2016年7月6日)。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跃跃欲试,正在积极筹备沙盒监管, 紧密追随英国和新加坡。以英国F为例,FCA首先对公布筛选标准,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的标准包括企业的规模、产品的创新性、对消费者的贡献等。其次, FCA根据经过筛选的企业的测试产品和服务,选取相应的典型消费者, 并要求企业设定消费者保护计划, 包括适当的赔偿等一些列风险控制措施。最后, FCA允许参与实验的企业向更大范围的客户推出创新产品和服务,测试期一般为3-6个月。FCA将根据测试的结果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或完善,在促进Fintech等新兴业态发展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沙盒监管本质上就是一个监管试验区,由主管机构专门创造出隔离开的安全试验区域。 在这个试验区内,放宽监管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创新活力,对筛选过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型,进行隔离环境下的检测和评估,最终投入市场运行。沙盒的概念在软件开发测试领域普通运用, 但是嫁接到金融监管,实在值得称赞。 这和80年代邓小平提出的经济特区和近几年提出的大陆自贸区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大胆的创新。 通过沙盒监管机制, 监管一改以往被动,滞后的形象, 主动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科技公司缩短创新周期,节省合规成本提供重要的帮助,同时也让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能监控和引导金融科技潜在的对金融系统的风险,让把系统风险扼杀在萌芽而不是事发之后的亡羊补牢。通过早期的介入,监管机构能及时调整法律法规规范并引导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在稳定和发展两大主题中,做到完美的平衡。

从去年至今,金融科技FinTech已成为台湾金融界最热门的话题。 然而,台湾的市场小,金融和科技创新力不足,监管趋于保守, 整个社会经济变革内生动力不强,加上优秀的人才流失,种种因素让金融科技在台湾的发展雷声大雨点小。但是, 台湾也有她独特的优势,比如金融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健全, 金融人才较为专业,资讯基础雄厚等等。 不难看出,台湾的金融科技无法追随美国以技术驱动的模式, 也不能参照中国大陆市场引导方式,最佳的方式是政府参考英国和新加坡方式,政府监管积极主动引导。 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把美国的新的金融科技的技术,中国市场验证过的新模式, 结合台湾的特点,找出其独特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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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5
全球Fintech的3种监管模式
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把美国的新的金融科技的技术,中国市场验证过的新模式, 结合台湾的特点,找出其独特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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