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标准"再促资管"大一统" 证监会力推私募统一监管

文|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3月4日讯,3月2日上午,继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先后确认央行正牵头制定有关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统一的意见后,前证监会主席、现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也在国新办的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对该信息进行了进一步确认。

“我们正在研究一个共同的监管办法。”郭树清表示,“可能是我们立足于还是最基本的标准,把它先统一起来,标准不是特别高,首先达到这个标准,大家共同遵守这个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各个机构、各个行业可以要求更高。”

在业内人士看来,郭树清所透露的“最基本的标准”,意味着资管产品的规则统一过程中,或将遵循底线原则,即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需满足基本监管要求,同时按各对口部门的具体规定“就高不就低”的差别管理。

而且种种迹象表明,这一监管思路,已被证监会下辖不同类型机构私募产品规则的统一趋势所先行反映。

立足“底线”原则

近期,多位金融监管高层的表态正在不断表明,资管产品规则的“大一统”势在必行。

在郭树清看来,不同机构均开展资管业务所从属的规章不同带来的混乱,正是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主因。

“不同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包括保险公司都开展了资产管理业务。”郭树清3月2日说,“由于监管主体不一样,法律规章也不一样,有关的规定也不一样,确实出现了一些混乱,导致了一部分资金所谓的脱实向虚。”

而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也曾明确指出,统一资管规则是一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事”。

“中央银行正在牵头一行三会、有关机关在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范文,这是中国金融市场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必要做的一件大事。”刘士余日前在记者会现场表示。

去年8月,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正式下发,就已成为了资管产品局部统一的“第一枪”。

“共同划定底线,其实是从证监体系开始的,尤其新八条底线的出炉,把券商、基金、期货几个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先统一了。”3月2日,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机构人士认为,“过去这一块杠杆、外包等规则都没有细化,而像基金(子公司)专户又比券商资管灵活,所以出现了很多嵌套套利活动。”

事实上,资管产品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更早前也被证监会分管机构和私募业务的副主席李超所直言。

“我国资产管理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不过,从今年(2016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四类问题须给予重视,一是法律适用混乱;二是监管标准不统一;三是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四是仍然存在隐性的刚性兑付。”3月2日,李超表示。

“刘士余和李超分别是2016、2015年来到证监会的,而强化监管是会里几位准新领导所强调的,但是施政策略上能够看出,证监会在配合宏观审慎监管、配合整体金融混业监管上走得更快。”3月2日,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指出。

私募统一监管先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之所以能够对不同私募产品进行先行统一监管,一方面源于证监会下辖机构类型中均包含资管业务,同时证监会及旗下基金业协会又是新《基金法》的主要执法、落实机构。

“因为资管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属于基金身份,而新基金法下证监会又是各监管机关中第一个明确私募、公募行为界限的部门。”前述机构人士称,“这让证监会更有动力在体系内先把规则进行统一,像信托、保险资管这些产品虽然也属于私募性质,但由于部委之间的分业,仅在部门层面却无法纳入统一监管序列,所以这才要求央行出面牵头。”

去年8月份证监会下达的新八条底线,就对券商、基金、期货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的杠杆率、业务规范、负面清单行为进行了底线划定。

值得一提的是,彼时新八条底线所覆盖对象仅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资管机构,而遵照备案制监管的私募机构却并不涉及。

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部分私募机构在自我规范与整改中,除净资本等硬性要求外,也在向持牌机构的合规标准趋近。

3月2日,恒天中岩投资董事长崔同跃就坦言:“7·18的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我们也明显感觉到整个政策导向在出现变化。包括对于投资底层品的披露,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改造要求,还有一些核算估值方法,都提了一些新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同时了解到,监管层也针对私募基金的定价分离、底层资产不透明、类资金池等运作模式进行封堵,并对具有类似性质的产品发行和销售予以叫停整改。

在业内人士看来,从去年以来监管层针对资管业务、私募基金的多次检查及相关处罚,也预示着证监体系正在不断强化并促使不同机构产品的合规要求走向统一。

“目前私募正在公募化、公募正在私募化,这个监管要求正在趋同的迹象已经非常明确了。”3月2日,北京一家中型私募机构合伙人表示。

甚至在部分更细的政策上,机构与私募监管趋同的迹象也在进一步明确。

例如基金业协会日前所下发的,旨在配合主要城市住宅地产调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虽然持牌机构是被规范主体,但监管说明中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其原因正是统一监管所要求的“避免监管套利”。

事实上,刘士余此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所透露的讯息也已佐证了上述趋势。

“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在回答证监会在央行统一资管产品规则中应扮演何种角色时,刘士余一字一句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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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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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资管业务统一监管的模糊趋势正在变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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