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试点扩大 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将参与

2月28日讯,经过两年多试点,“保险+期货”为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例,连续两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期货业、保险业内人士在近期“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纷纷表示,将做好“保险+期货”试点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据悉,除大商所和郑商所的试点外,上期所也在筹划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工作。

“试点的保费水平较临储费用体现出一定的成本优势。”大商所副总经理朱丽红在介绍大商所推动“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情况时表示,通过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改善了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总额可预定,资金运作公开透明,易于审核和监督。

据介绍,2015年大商所推动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首创了“保险+期货”模式,2016年大商所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安徽省开展了12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包括9个玉米试点、3个大豆试点,共计投保大豆3.45万吨,玉米16.65万吨,保费总额2648万元。上述项目均根据大商所期货合约确定目标价格和理赔依据。

“下一步,期货部将积极落实中央及证监会的部署,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组织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继续做好‘保险+期货’试点工作。”证监会期货部主任冉华表示。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何浩提出,“保险+期货”试点在农业价格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是期货业和保险业的成功合作案例。保监会对“保险+期货”试点的态度是思想上谨慎,行动上积极,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认识和发现问题。

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表示,大商所将积极落实一号文件,继续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同时全力做好市场监管,不断完善合约规则、市场结构,为试点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坚实的基础。

来自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以及浙商期货、南华期货和新湖期货等参与试点项目的金融机构代表分享了各自“保险+期货”的试点经验,并对未来试点工作提出了设想和建议,包括将价格险和产量险结合起来,推出收入险试点,实现对农民收入的综合保护;建议财政资金适度进入,探索适合国情的补贴模式;进一步完善农业价格险,对进出场时间等探索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对相关机构给予税收、许可等方面的支持;尽快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推出玉米、大豆等品种的场内期权,降低风险对冲成本;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客观认识“保险+期货”等。(文/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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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保险+期货”试点扩大 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将参与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何浩提出,“保险+期货”试点在农业价格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是期货业和保险业的成功合作案例。保监会对“保险+期货”试点的态度是思想上谨慎,行动上积极,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认识和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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