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讯,《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简称《指引》)以它最严厉的面目正式落地。
说它最严厉,原因在于,联合存管模式,被否;借此宣传,不行;偷换概念,抱歉没机会。
当然,《指引》对P2P银行资金存管业务所涉及的主体、操作流程、系统技术、相关资质也都做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
与6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啥不同?
1、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控平台资金流向,对平台的行为进行更准确的监督。
2、明确了只有银行能做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这对非银机构是一个打击,但并不是特别严重。首先,这些机构本来有心理预期;其次,这些机构可以和银行合作,为银行提供搭建账户体系等技术外包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发挥技术优势,能在存管业务发展的进程中获得相应的利好。
3、第一次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
虽然此前曾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意见稿,考虑到电信主管部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妥当起见,规定先落实银行存管再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该许可证是电信部门专门给网贷平台设置的专项许可证,业务本身并不复杂,而与此相应的银行存管更具有复杂性和难度。
因此,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现实条件来看更具有可能性,有利于平台获得银行的合作开展存管,并且获得更好的存管条件。因为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条件和费率,有利于降低存管的成本,更有利于提升网贷机构的服务能力。
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网贷平台的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技术安全性、合规性方面的问题,降低银行的风险,进而有利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业务,形成银行之间开展此业务积极的竞争态势。最终有效地解决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积极性不高以及存管费用较高的问题。
4、存管人不承担对网贷交易本身的担保和保证责任,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第21条),禁止网贷平台过度宣传夸大银行资金本身的安全性,避免误导投资者,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更有利于投资者教育。
5、存管范围较为全面,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的主体信息,以及发标、投标、撤标、清算等业务信息,在财务核对、资金监管、贷后管理等整个网贷业务流程中进行全流程的监管,有效实现了客户的资金与网贷平台资金的隔离。
6、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降低了存管人的门槛,不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只要求有指定部门负责。另外,允许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开发外包给第三人,取消了征求建议稿中技术系统必须由存管人自主开发的规定。存管流程更加简化、更具有流程性、效率更高。
7、存管账户体制的创新。对平台采取企业专用账户,与去年年底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个人帐户分类监管体系有所不同,构建了一个新的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存管账户体系,进行了帐户差异化的管理体系,既保护了资金安全,又提高了效率和便捷性。
《指引》中不难看出,银行存管将成平台标配
由于此前不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于网贷存管有所顾虑,担心网贷行业的风险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因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监管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以此打消银行顾虑。
《指引》的正式出台使得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判断平台合规的重要指标,也是各地金融办备案登记和平台获取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总之,这就是P2P平台开展业务的标配了。
那么,从已经宣称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的模式来看,符合《指引》的就是银行直连和银行存管两种模式了。
其中,银行直连模式出现的最早,但是应用的范围却最小,目前仅有开鑫贷等极个别平台采用此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平台借助银行实现了交易资金的在线直接支付结算功能,免去了投资人充值后再投资的这一步骤。
银监会在当下时间点发布《指引》,并为网贷平台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刚好与一年前发布的《办法》中规定的1年过渡期在时间上相衔接,构建了无缝链接的监管体系。
6个月虽短,但还来得及
而且,《指引》还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期限与网贷监管暂行办法中整改的过渡期保持一致。
在此之前,网贷平台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不过,目前网贷行业正处于专项整治阶段,虽然去年11月底银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近日厦门等地金融办又印发网贷备案登记指引细则,但大多数地方尚未出台相关细则,留给网贷机构的时间并不宽裕。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签订存管合作意向性协议,等获得备案登记后再进行资金的存管。
事实上,6个月的整改期还是足够的,如果已经签了存管协议,银行根据《指引》微调存管系统即可,如果尚未签订存管协议,可以同时准备备案登记和签订存管协议,并不矛盾。
尽管以上亮点对于整个存管业务的发展是重大利好,但不得不注意的是:
尽管有了《指引》,考虑到银行的态度和对接的难度,能够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数量也并不会有大幅度的增长。
因为明确了这一硬性标准,很多难以达标P2P平台会逐步放弃观望,选择转型和退出,行业“洗牌”的速度会更快。
对接银行存管后,P2P平台对接资产,业务创新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
其实对于有些网贷平台们来说,可能早就预见到这一天将要到来,这个行业的容纳空间一直在收窄,生存难度不断在加大。
对于平台,接下来的问题可能是,活下去还是体面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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