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昨日发布

本报讯

(记者马翠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昨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定义和原则。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根据《指引》,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指引》还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履行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等资金存管职责,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主要在系统开发、信息披露、数据提供、客户服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同时,为做好风险隔离,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对于具体操作规则,《指引》提出了基本的业务规范,内容覆盖业务模式、合同内容、系统接口、日终对账、信息报告、免责条款等方面,同时明确了存管账户设置的要求,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指引》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业务模式和实施标准作出原则性和一般性规定,为双方结合实际开展业务预留弹性空间,满足实际操作需要。

此外,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

《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借助市场的力量和手段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下一步,围绕《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实施,推动网贷行业逐步进入依法监管、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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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昨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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