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推进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2月22日讯,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昨日在发布会上透露2016年全国医疗救助成绩单,去年全国共救助8720.4万人次,支出298.7亿元。近日,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如何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困难群众全面纳入参保范围

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同时明确指出,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

《通知》指出,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据了解,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蒋玮解释道,资助这些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要保障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此外,还将对困难群众提供精准性的资助。《通知》指出,资助额度需要各地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来确定。

蒋玮强调,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比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发的额度,和因病致贫人员救助额度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类对象,按照个人支付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就是说分类、分段的来确定救助比例。

明确对困难群众倾斜照顾

《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在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对困难群众采取倾斜照顾措施。

事实上,早在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就提到,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倾斜的政策,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蒋玮指出,此次《通知》中把这个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地提出了怎么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就是通过“一降一提一扩”。

“一降”,就是要降起付线。蒋玮解释道,困难群众和普通的居民有收入情况差别,目前应该说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设定都是以上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作为依据的,对于困难群众来说,显然他们的收入是达不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如果和其他居民同等享有一个起付线的话,他们就进入不了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此外,“一提”是指适当提高在合规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扩”则是要进一步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

为规范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所谓“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说困难群众到医保和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看病以后住院结算费用的时候,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的这一部分就可以了,基本医保报的这些,包括医疗救助应该给其救助的部分,自动地在医院的结算平台上进行了费用的结算,个人只需要缴纳自付费用。这样一来就打消了需要自己垫资较高的住院费用的顾虑。蒋玮如此解释。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有93%的地区开展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改革。也就是说,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针对的是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人群。此前,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只有低保人群和特困人群。如果重病患者不属于低保或特困人群,即便家庭因病致穷,也不能够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通知》明确,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拓展到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救助。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这一《通知》中,因病致贫家庭也被列入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蒋玮认为,因病致贫家庭概念的提出以及把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应该说这是对医疗救助制度的重大完善,在救助对象方面是做了非常大的拓展。(文/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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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民政部:推进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为规范医疗费用报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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