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综合管理部人士向南都记者投诉,第二届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该协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协会列入支持单位,且经过沟通后还未撤下。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同样作为支持单位的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也未向消费金融高峰论坛进行授权。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相关负责人则向南都记者称,接下来会将上海互金协会从支持单位中撤除。对此,上海互金协会综合管理部人士予以否认,称协会为非营利组织,冠名从未收费。
南都记者注意到,多地互金协会名义曾遭冒用,有钓鱼网站甚至冒充为广东互金协会会长单位。对于冒用行为,有律师表示,如果冒用给名称权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向对方登记主管机关举报,最高罚款5万元。
未获授权列为支持单位
“有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我们才知道名义被第二届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冒用了,但与对方沟通后,对方仍然私下里通过我们协会名义进行宣传。”上海互金协会综合管理部人士2月17日向南都记者投诉时,语气有些无奈。
宣传资料显示,第二届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由通达金融研究院主办,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以及上海浦东金融学会作为支持机构,该论坛拟定邀请600位行业大咖精英汇聚上海,开展一场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交流。探讨议题包括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现状、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的现状、未来与趋势等。报名参会普通票价格为2300元,团购价(3人以上)为每人1800元。据此计算,此次大会售票收入可达108万元以上。
按照宣传册上留下的电话,南都记者与主办方取得联系,询问冒用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名义的情况。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其并不清楚相关情况,需要咨询后才能回答。
约40分钟后,南都记者再次致电主办方,工作人员给了一位刘姓负责人电话。随后,南都记者与刘姓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称,上海市互金协会工作人员刚刚联系了主办方,接下来会将上海市互金协会从支持单位中撤除。记者追问为何要冒充互金协会名义,该负责人称只是价钱没谈拢,并称已经取得了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授权。
前述上海互金协会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的确已经再次与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主办方取得联系,对方也承诺会从宣传册中撤除相关内容,但对方的保证能否做到,目前还未知。该人士还表示,协会自始至终未和通达金融研究院谈过收费问题,且上海互金协会办活动从未有过收费。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如作为支持机构需要具体了解对方的资质、会议情况等,具体的资料对方还未提供完整,因此我们还未决定是否给予授权。”对于主办方的说法,中国小额信贷联盟项目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进行了否认,称目前双方还未签署授权文件。
各地互金协会频被冒名
“算上这次,我们总共发现3次协会名义被冒用,最早一次发生在去年9月20日。一般在沟通后对方就会直接停止侵权,此次情况比较罕见。”前述上海互金协会人士表示。
去年9月2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上海市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发布《联合声明》称:近日,上海某会展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市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列为“中国消费金融大会暨展览会”支持单位,两协会均不知情。当时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除上述两家单位外,还有多家支持单位表示不知情。对此,中国消费金融大会主办方称,上述行为应该是竞争对手修改,他们已经报警。
“第一次被冒用,在我们发布公告后,会展公司终止了侵权行为,此后就没有更多进展。”上海互金协会人士称,对于这些侵权情况,他们并无处罚权限,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防止有人上当受骗。此外,这些公司直接将冒名材料发给互联网公司,而网上的宣传材料中却不提支持单位,如果会员单位不向协会反映,协会也发现不了。
南都记者注意到,各地互金协会名义被冒用的情况并不罕见。去年1月,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公告,指责中天金融假借协会名义虚假宣传,冒充协会会长单位。中天金融控股集团向南都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发现广东互金协会公告,经核查公告中所公布的“中天金融”网站为钓鱼网站,他们已经报警。近日,南都记者与中天金融控股集团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得知该钓鱼网站属于境外网站,目前案件仍未破获。
去年11月10日,同样是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公告称,香江在线擅自盗用协会副会长、会员单位名义,协会已经尝试与其进行沟通,但上述公司官网显示的联系方式均已失效。
一位会展行业人士表示,一些主办方在举办会展时,为了彰显会展的档次,会在大会宣传册中加入一些比较“高大上”的拟邀请嘉宾、支持媒体和单位等,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很多重量级嘉宾根本不会到场,而所谓的媒体支持,也只是邀请该媒体的一名记者参会。
律师:侵权方最高可罚5万
“被竞争对手修改(冒名内容)这种情况,会展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中我们经常发现,许多商业活动中主办方会冠以各大媒体支持,实则不然。虽然一般不被追究责任,但这确是一种侵权行为。”北京着名律师张新年表示,商业活动盗用他人名称、冠以赞助者头衔,给名称权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外,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被侵权人还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张新年进一步解释称,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无法计算时,赔偿数额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数额为标准。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均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因名称权受到侵害而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到损害,影响到可预期利益,还可以视具体情况,主张一定数额的预期利益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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