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近日发布,其中加快农村金融创新被多次提及。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提出“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体现了政府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结合互联网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信号;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提法,与互联网相关的表述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强调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此次中央一号文件未提及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发市场多方关注。
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已经渗透到农村基层,发展农村各类经济都需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予以支持和推动,以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动能的培育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提高农户、农民融资的可获得性,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无论是互联网支付、P2P网贷,还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上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为农村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验。
加快农村金融创新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农业领域,其中有两个关键词,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在金融方面,与去年“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相比,今年强调“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
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农村农业新动能的重要方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已经渗透到农村基层,发展农村各类经济都需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予以支持和推动,以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动能的培育能够顺利进行。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除了强调“三农”贷款投放及强化激励机制外,农村金融的发展约束机制也是要点,如“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再结合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这些都表明中央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风险的控制以及农村金融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
当前,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等;第二类是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类是合作性质、协会性质、基金会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张叶霞分析称,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主要提供信贷服务,增加贷款投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于农村金融;其他金融机构则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服务于农村金融。
对互联网金融影响
上述分析人士都认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互联网金融,但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并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黄震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的最新成果,应该在“三农”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应该被视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支撑工具。
“从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几个领域的工作来说,无论是农业银行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还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的完善,都需要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提升其工作效率。‘三农’领域中的订单融资、应收款融资等业务,均属于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重要领域,可以用来提高订单融资和应收款融资业务的效率。”黄震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到了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这对于新的产权交易、产权融资有极大价值,借助联网共享信息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内容。
张叶霞表示,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提高农户、农民融资的可获得性,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无论是互联网支付、P2P网贷,还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上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为农村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验。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交易双方的直接沟通,减少了中介的作用,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互联网金融对客户的资产规模没有传统金融那么挑剔,能让更广泛的群体获得金融信贷支持。
需夯实法律底线
在鼓励农村金融创新的同时,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黄震认为,这对于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来说尤为重要,夯实法律底线对于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对中央一号文件的金融布局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未来良性健康发展可期。张叶霞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的难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广大农村地区,农户(个体种植户、个体养殖户等)和农民征信体系建设欠缺,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足够的农户或农民的征信数据来判断借贷风险级别;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良莠不齐,监管体系尚待完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发展时间、发展规模不一致,很多相对成熟的产业,例如第三方支付的配套法律相对齐全,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金融业态的相关监管政策也已经出台,但部分业态的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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