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金融法律解读之非法集资(二)

极客网4月27日(北京) 上期我们讲了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顾春芳获死缓,而在22日上午,又一条常熟“大鱼”被判刑,非法集资高达4.8亿元的常熟“鲤鱼门”老板周思扬被苏州中院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又一条成熟“大鱼”被判刑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周思扬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酒店、咖啡店等单位的经营期间,隐瞒已欠下巨额债务,其掌控的相关单位经营亏损的真相,先后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单位,制造虚假繁荣,以急需资金周转、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龚某、宗某、仲某等人以及某融资担保公司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款共计4.8亿余元,用于挥霍性经营、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和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实际集资诈骗共计2.1亿余元。

通过分析案情,我们不难发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主要有: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实务人员归纳了几种典型的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1)在取得集资款后,通过虚假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义务的;(2)明知没有经营条件或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为继续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或将集资款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周思扬、顾春芳等人正是以高息吸引投资,再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付息。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血本无归。他们的堕落,只是非法集资恶果的一个缩影。

非法集资的前世今生

回顾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过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中增设死刑。之后,1997年刑法 制定时再度沿用了这一规定,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写入其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和金融安全地位的提升,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部分,成为严格司法的对象。由于集资诈骗罪是《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后唯一一个保留死刑的金融诈骗类犯罪,其成为本节的八种犯罪中处刑最重的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转型,私人投资理财业务的兴起、社会交往的增多、广告业的发展等多重因素的介入,陆续出现了“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规制。2014年4月1日,两高一部又出台意见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了,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近几年,该类犯罪行为正呈迅速上升趋势,而且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如果说,官场腐败动摇的是一个国家的根基,那么,包括非法集资等形形色色的诈骗,则是对百姓的洗劫,荼毒的是民心。

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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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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